即使從表面的法律可以硬鑽過去
但很難理性的說服我的邏輯
我又不是傻子
會相信一個存款不到一千萬的人,會自費花兩百多萬去看一場球賽
卓院長自己選一個吧:
如果是真的(自費208萬)
→ 存款921萬砸208萬包機看一場球賽?這操作太猛了!
正常人會為了看中華隊傾家蕩產?財產來源不明或隱匿,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隱匿逾200萬,每加100萬罰10萬,最高可能罰到400萬!
如果是假的(不是真自費)
→ 那就涉嫌瀆職罪或貪瀆!用公帑、華航補貼、圖利或挪用資源,貪污罪名直接坐實。
包機208萬「骨折價」(市場行情至少翻倍),先搭機後付款(匯款3/9,球賽3/7),從松指部起降,這哪是私人自費?公器私用+偽造單據,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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