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share/3a63e12d-495a-3f8e-9ead-b52e1a6e91b1
如果他們真的因為員工抽中大獎
找藉口請她走路
那對我們消費者這一塊我是不報甚麼期待了
車輛故障要出保基基歪歪
要先過五關斬六將告贏我們龐大的律師團隊就給你免費維修?
這作風真的很郭董啊
莊伯 wrote:
https://tw...(恕刪)
法官用的是民法第408條
第 408 條
1.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以白話講
抽獎獎品是公司送(贈與)你的,跟你工作表現績效等無關,沒有對價關係
在獎品還沒到你手上前,公司可以隨時反悔
這條最常用的地方就是生前財產贈與
換句話說
除非是有對價關係的贈與,也就是說好的工作績效獎品獎金
否則贈與方(公司)本就可以隨時不爽就收回
當事人稱:她認為公司在她領獎前將其資遣,是故意以不正當行為(資遣)阻止領獎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
用這理由很可能打官司前沒請教過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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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抽中, 2025年資遣前, MODEL B 型號電動車還沒上市.
如果 MODEL B 型號電動車, 因故不上市, 林女要改領 MODEL B 的模型嗎?

這種未來的獎項, 原本就有點爭議, 除非當下立刻折換現金.
T15346 wrote:
未離職前參加公司所辦的活動,現場所抽又公佈,在當下就已經擁有歸屬權了,至於拿到獎要不要離職,又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手上的領獎單丟了。
就比如在台灣有位移工買樂透,中了之後,離開台灣,樂透單位會公布妳已經離開台灣,所以中獎不算?
拿著中獎單去領,卻領不到錢,上了國際媒體,反而丟了臉面,主辦單位公信力有問題?
有句話就是 “ 輸不起,就不要玩 ” ,不是嗎?
買樂透跟本案例完全不能相提並論
不然法官怎會判女工程師敗訴
沒看報導內容嗎?
抽獎活動公告有聲明,領獎時員工要在職
抽中大獎民法上這是贈予物品,並非提供勞動服務所得,也不是薪資或獎金的一部分
樂透是用真金白銀去買的
另外是,新車尚未上市,女工程師離職前,車還沒交付到鴻海
再者,法官也認定不是惡性裁員,無法認定為了不想贈送百萬新車才fire她
因為當時內部改組,同時間裁員不只有她一人
只能說她這年運氣像過山車一樣
抽中大獎,以為人生高峰,怎料工作和大獎同時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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