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第一時間發布的新聞稿已經涉及: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章(第 103 條至 115 條)主要規範「通謀外國或敵對勢力」,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或其部分割讓、從屬於他國,或破壞國家安全與主權的行為。

日、菲在台灣重疊海域,而台灣未被告之外,
外交部第一時間所發布的新聞稿不反駁,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
而6/2 外交部亡羊補牢再發新聞稿,試圖安撫群眾,
然而外交部須負起政治責任下台
看看時間軸:
1、5/28 日、菲海域協定
2、5/31 外交部發文已知內容還發新聞稿表示肯定
3、6/2 外交部宣稱日、菲還沒協商定案,賴政府要去了解狀況
這是很明顯的自欺欺人說法,日、菲會議已結論定案,當然需階段性依時間表逐步完成

外交部第一時間發布的新聞稿已經涉及: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章(第 103 條至 115 條)主要規範「通謀外國或敵對勢力」,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或其部分割讓、從屬於他國,或破壞國家安全與主權的行為。

外交部第一時間發布的新聞稿已經涉及: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章(第 103 條至 115 條)主要規範「通謀外國或敵對勢力」,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或其部分割讓、從屬於他國,或破壞國家安全與主權的行為。
釣魚台也是惦惦

就是「喪權辱國」

沒什麼好說的了!


專屬經濟區(英語:exclusive economic zone,縮寫為EEZ),又稱經濟海域,
是指國際海洋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海域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並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海域。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家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該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或准許它國利用的專有權。經濟海域並非領土或領海的範疇,卻是一國的主權權利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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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譴責中共越權,而被日、菲瓜分我海域採取默認方式
什麼叫 喪權辱國? 民進黨示範給大家看
JerryBlue592 wrote:
什麼叫 喪權...(恕刪)


公然的賣國賊,相關單位都不用介入調查,是不是有人收日、菲的好處嗎
日本與菲律賓於 2026 年 5 月底啟動專屬經濟海域(EEZ)及大陸礁層的劃界談判,
其核心目的在於確立雙方法理邊界,以便獨佔該重疊海域的海底礦產、漁業資源,並在戰略上聯手防堵中國(中共)在第一島鏈的軍事擴張。
然而,由於談判範圍(日本八重山群島至菲律賓巴丹群島之間)與台灣主張的 200 浬經濟海域高度重疊,且日菲兩國並未邀請台灣參與,在實質上造成了「繞過台灣、瓜分台灣東部海域權益」的局面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確立 EEZ 與大陸礁層邊界後,沿海國將擁有該海域的絕對排他性權利
漁業資源壟斷:台灣東部海域(如黑潮洋流區)是台灣漁民的傳統重要捕魚場。
日菲若私下劃定界線,台灣東部的專屬經濟區空間恐遭全面壓縮,未來台灣漁民在該海域作業可能面臨被日本或菲律賓抓扣、驅離的危機。
海底潛在資源開發:大陸礁層界線牽涉到「底土資源」的獨佔權。確立邊界是為了替未來此區的天然氣水合物(可燃冰)、海底稀有金屬礦產開發,以及海底通訊電纜的部署奠定法理基礎。
會有人負責吧
這蠻嚴重的
宣戰
偉大的黨,負責就是升官.....
Angel9999
[笑]
小時候,在教科書上看到一百多年前清朝簽下許多喪權辱國的條約。
長大後,懂了一句話:歷史總是驚人地相似。
賴皮喔,呵呵
相信我,他高興的很
他恨不得日本馬上宣布台灣是殖民地
這個黨還沒台獨成功,台灣就被日菲給瓜分了呀,真是民族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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