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回收鍋、盤做創意作品!台中清潔隊員侵占「4元」 檢貪汙起訴卻求免刑

[Newtalk新聞]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一名張姓臨時隊員,將民眾丟棄的鍋具、鐵盤等回收物帶回家使用或組合創作,總計侵占12.4公斤回收物,事後張員向廉政署自首,檢方計算貪污金額為4.092元,檢方依貪污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但也請求法院判免刑或緩刑。
張男自2019年起擔任台中市環保局清潔隊臨時人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沿街收運民眾丟棄的資源回收物,2024年3月至11月間,多次趁職務之便,將其中較有價值的鍋具、鐵盤、鍋鏟等挑出,累積一定數量後再帶回住處,用於自家烹飪、組裝創意作品。
清潔隊沿街收運的資源回收物,必須依規定分類,再送往契約廠商過磅,相關變賣所得也須繳回市府專戶,不能私自占為己有,張男主動到廉政署自首,前後將12支鍋子、1個鐵架、1支鍋鏟、1支勺子及1個鐵盤,一共12.4公斤資源回收物侵占。
檢方認為張男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但犯罪所得遠低於5萬元,且已自首繳回所得,犯罪動機並非惡劣,財產損害極微,對社會秩序影響有限,加上素行尚可,應已知所警惕,雖依法起訴,卻也罕見「求情」,請求法院免除其刑,若認僅能減刑,也能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怎麼有種該辦的不辦,那些不用辦得很用力在辦…
還主動去自首,那當初不要拿就好啦!
Pei-Chen wrote:
[Newtalk新聞...(恕刪)


主要是自首不得不辦吧...跟上次那個把鍋子給人的一樣...
通常這種,

很多都是被檢舉或被同事背後衝康,

然後上級知道,
透風給他自己處理,

或者是實在屁大點事,
然後可能被檢舉或內部調查,
然後稍微透風給A說知道有某某事情,
但還不確定是誰做的,目前還在調查,
然後A收到風後,
自己跳出來說是他做的,
再透過自首制度把損害減到最低..
選舉
應該就是這樣吧 有時候回收裡面還真的有不少好東西 但工作就是不能拿回家
這是故意做業績吧?
Pei-Chen wrote:
怎麼有種該辦的不辦,那些不用辦得很用力在辦…


這種都是慣犯被同事告發的居多,
上次那個拿電鍋說給老太太的就是欺騙社會,
自己做回收老是偷拿清潔隊回收品回家變賣,
被同事告發說謊是要給老太太,
因為新聞畫面很明顯他自己在做回收業,
檢察官要購買新電鍋證明都沒有,
與調監視器根本沒有老太太這個人,

清潔隊本來就有規定回收物上車就屬於公物了,
通常是講不聽才被舉發的.

處罰一定要,
但物品價值不高給個警告就夠了.
Pei-Chen wrote:
怎麼有種該辦的不辦,那些不用辦得很用力在辦…


你是法盲嗎?
還是google盲?連google、gemini都不會嗎?

這公訴罪
只要檢察官知道,就一定要辦.. 不能不辦,不辦就是檢察官失職、接受懲處
是你會因為非親非故就放掉這該起訴的公訴罪?

藍教人連點法學概念都沒有.. .我看你應該也是社會底層吧!
Dr.Corgi
哇,你好生氣喔~~~ 發一堆耶~  看人生氣氣真的爽~對了,我又沒叫你道歉,你在想要不要道歉喔?怎這麼好笑這麼孬啦 [笑到噴淚]
小樊
指述他人「孬」也是一種公然侮辱嘿(已截圖),猶言我生氣你都知道那哥剛剛如廁是啥顏色你一定瞭若指掌,至於道不道歉的問題;從懵知下即知你沒什麼司法經驗 [幫不了你][打我啊]
Pei-Chen wrote:
撿回收鍋、盤做創意作品!台中清潔隊員侵占「4元」 檢貪汙起訴



依法檢察官不起訴就是瀆職,不過為了這區區4元浪費司法資源,建議法條應該適度修正,讓檢查官在某一程度內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起訴。
多花點精力去處理更大的事情,比如欠台糖的1.8億,看能不能用更有效的刑事手段逼吳。之前看到每月只還5萬真的蠻可笑的,那可是納稅人我們的錢耶!
pyrite wrote:
依法檢察官不起訴就是瀆職,


不對

檢察官是可以微罪不舉的
這叫做「微罪不舉」或「職權不起訴」。如果犯罪情節很輕微,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輕罪範圍,檢察官可以決定不要起訴。法律規定與條件適用案件範圍:只限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的輕罪(例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等)。

衡量標準:檢察官會參考《刑法》第57條規定的事項(像是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判斷情節輕微且不需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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