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yo1224 wrote:
看玩隱隱約約覺得不安...(恕刪)
兔子區 建議還是盡量不要
那一區 下雨很恐怖 積水很深
沒下雨 在廁所前面 也不好 味道不好
以上單純針對兔子區 作回答
我個人在四月去過怪獸森林
下雨天的確是泥濘 但我們家還是照常露營啦!!
下雨天 露不露營每一家有自己的考量
對我們家來說 露營只是一個生活方式 下雨也照常露營(颱風天都露過了)
老闆在網頁上也說得很清楚 下雨天基本上不退款 能接受就去 不能就算
也不用太過氣氛 人家本來就寫好了
就像我這周要去的虫二 網頁上就寫的很清楚 "垃圾請自行帶回家 不設垃圾桶"
這就是老闆的規定 能接受就去 不能接受就不要去
不過怪獸 下大雨真的滿泥濘的 排水並不好
兔子區基本上下雨是不能搭帳的(是淹水 不是泥濘)
犀牛區 上下wc會滑 有小孩要注意安全(建議下雨天不要搭在這區 他雖然不會淹水 但是會滑 小孩要小心)
我們上次去 也是下雨 搭在小怪獸區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第 9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第 10 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
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
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
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10-1 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
制或免除。
在此,倒要建議一下有心經營營地的主人:
1.沒地的人,謹慎考慮投入資金買地經營,尤其它又是佔個人、家庭或家族經濟的大宗。
2.沒興趣這個活動的人,不要經營連自己都不想了解的事業。
3.這是一個目前還要高度看天吃飯的工作,目前也沒有定型化契約可循的行業,還要高度靠人與人的默契和誠信上。
4.我看過收訂金的爭議大過沒收訂金者,能不收訂金大家輕鬆自在,但營主能忍受就是有避不見面的奧客嗎?
5.能凡事隨緣者樂自在,來者自來,無緣者自不來,也不是只靠營地維生者自然快樂無負擔。
6.經營優質營地環境,凡事為他人著想,自能保有忠實客群,至少保有良好口碑,因為網路資訊是很發達的。
小小心得,野人獻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