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11072002 wrote:
山坡地有[汙水處理]問題,平地有集水流量管制問題。開發案。
以山區露營地設置衛浴設備因位不是[開發],沒被要求[汙水處理]。但在水源保護區有公家設置家戶的汙水處里設備等。
你提到的[開發],不知是不是就是指[建築物]的意思?
這麼想好了,如果某個山坡地想要蓋飯店(或是蓋民宿)的話
那就算是[建築物]了,就要遵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裡的規範
也就是要滿足該規定提到的衛生設備數量,要設法解決污水處理的問題
很多露營區可能是因為限建,不能大規模蓋建物(但可以蓋營方自用的建物)
所以污水汙物處理設備的數量(處理容量)也就不多了
如果某個地方,因為法令關係無法蓋更多的污水汙物處理設備
也可以反向解讀為這個地方不適宜容納太多人在此生活起居
例如因為水源保護的緣故而限建,那容納太多人的話不就污染了水源?
法令之所以要規定何種建築物
每多少人(分男女)就該設置多少個大便器/小便器/洗面盆/浴室
當然是有它的道理在
只能說法令有不完美的地方,很多露營區可能正好鑽了這個漏洞
(營地不算是建築物,所以躲掉這個法令上的規範)
把露營區納入規範的一個意義就是如果某地的污水汙物處理能力有限
那該地區就不應當收過多的人,以免造成該地環境過度負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