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地空間及設施資訊統計

chin11072002 wrote:
山坡地有[汙水處理]問題,平地有集水流量管制問題。開發案。
以山區露營地設置衛浴設備因位不是[開發],沒被要求[汙水處理]。但在水源保護區有公家設置家戶的汙水處里設備等。

你提到的[開發],不知是不是就是指[建築物]的意思?
這麼想好了,如果某個山坡地想要蓋飯店(或是蓋民宿)的話
那就算是[建築物]了,就要遵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裡的規範
也就是要滿足該規定提到的衛生設備數量,要設法解決污水處理的問題
很多露營區可能是因為限建,不能大規模蓋建物(但可以蓋營方自用的建物)
所以污水汙物處理設備的數量(處理容量)也就不多了

如果某個地方,因為法令關係無法蓋更多的污水汙物處理設備
也可以反向解讀為這個地方不適宜容納太多人在此生活起居
例如因為水源保護的緣故而限建,那容納太多人的話不就污染了水源?

法令之所以要規定何種建築物
每多少人(分男女)就該設置多少個大便器/小便器/洗面盆/浴室
當然是有它的道理在
只能說法令有不完美的地方,很多露營區可能正好鑽了這個漏洞
(營地不算是建築物,所以躲掉這個法令上的規範)
把露營區納入規範的一個意義就是如果某地的污水汙物處理能力有限
那該地區就不應當收過多的人,以免造成該地環境過度負荷

蝦米爸爸 wrote:
你提到的[開發],...(恕刪)


山坡地[開發]有國家的流程。

要經過很多[審核]與[步驟]。

比如說雜項執照等。

土地利用把天然山林變成[人工開發地]得過程。

露營地來原有天然山林、果園、保護區、農田等。都需要經過變更才能變成[遊樂區]等用途。
chin11072002 wrote:
山坡地[開發]有國家的流程。...(恕刪)

我找到一篇有關的討論
在農地經營露營地廁所要以什麼名義申請呢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59

看來要設露營區的話應當要申請轉型為休閒農業用地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14

法源應該就是第19條
休閒農場得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
一、住宿設施。
二、餐飲設施。
九、衛生設施。
十五、露營設施。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十八、環境保護設施。
...
前項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並以三公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者,得以五公頃為限。
...
第一項第一款住宿設施,涉及對旅客提供住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旅館及觀光旅館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相關用途之建造執照,並依法興建、申請核准或登記。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二十二款之休閒農業設施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


上面這條文提到:第一項第一款[住宿設施],涉及對旅客提供住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旅館及觀光旅館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者...
看來沒把[露營設施]也算進涉及對旅客提供住宿?
甚至草皮還不是露營設施,更沒算進涉及對旅客提供住宿?

這條文也只提到得設置[衛生設施],卻沒像建築技術規則那樣規範每多少人就應當要設置多少數量的衛生設備...

以上是指已有的法條,以現在來看法令的確有不完美的地方、沒跟上現況之處。
希望政府能針對露營區這部份制定更完善的規範!

蝦米爸爸 wrote:
我找到一篇有關的討.住宿設施.(恕刪)


台灣的法令都在住宿設施用[固定]的觀念來思考的。

沒把遊牧民族的生活方式列入考量才會有這樣的問題。

聯合報上星期天報導有觀光局的說法 對移動式住宿沒有法令依據與法原管理。

需要重新制定法令吧。

休閒農場是30年前的產物了。開放農地農舍後就沒吸引力了。

目前的家電化露營地讓營地類似居家生活,汙水處理的相關規範是個問題。如果只是簡單的廁所可以把人類的方便當肥料用。
但家電化的露營地帶來的還有家庭用水問題。需要經過汙水處理與天然雨水分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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