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19781121 wrote:
不知道現在hand is part of the ball 球手一體這觀念還適用嗎!
有!
但限於持球手的「手腕以上」,且「為了搶球」可以「觸及」,不算打手犯規。
重點有三,「手腕以上」、「為了搶球」、「觸及」。
若狠狠的打中手背,算犯規。
觸及投籃動作的手則算犯規。
jim19781121 wrote:
球還在空中沒到B手上 我就向前衝想拍球抄截
但是沒拍到球 倒是拍到了B的右手
如果是「觸及」,不算犯規。
如果是「用力拍擊」,算犯規。
另一個標準是:防守方有無因此不當得利。
以樓主的說法,因此得到球權,屬於不當得利。
設想,因我彈性差身高矮,每次搶籃板都用力往對方的手揮去(無論他是否掌握球),
看起來像是針對球,實際是故意讓對方拿不穩球,
這樣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