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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簡風 wrote:
據醫院提供的報告,原告在和Kobe性交不到8個小時後居然又和別的男人發生了關係。此外,此女的一個好友還爆料稱,原告私生活很混亂,並且一直都希望通過出賣身體來得到一筆大錢以幫助自己整容。
這種說法,好扯
所以私生活很混亂,就可以隨便給人上
「提名強姦犯」?球星布萊恩性醜聞舊案纏身波及奧斯卡
2003年,布萊恩曾涉嫌強暴1名19歲女子被捕,當時布萊恩聲稱,雙方是兩情相悅,案情爆發後,原告收到大量球迷們的死亡威脅信,她拒絕上庭作證,並取消對布萊恩的起訴。隨後案件轉為民事訴訟和解。布萊恩也對外向原告公開道歉,「我現在發現她看待此事的方式,自始至終都與我不同。」但他不承認自己有罪。
只要別人不願意,就是不可以。
難道 ME TOO 大家都忘了嗎
平安、健康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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