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奇證實 小聯盟約簽曹錦輝

再說一次,曹錦輝沒有放水,沒有打假球
不是我說的,是台灣的法律說的
我書讀的少但我守法
也不會法律都判決了
還硬加罪名在無辜的人身上
fubilipaul wrote:
"大聯盟甚至明文規定只要曾經答應放水"
請貼出來讓大家看看

大聯盟規章第21條之A項:
若球員曾答應放水,或不盡力試圖讓球隊輸球,或是曾聯絡關係人,試圖讓球隊輸球,違反了棒球的最高精神,必須被處以禁賽。


已經數不清是第幾次轉貼了,但是我也知道,這依然不會是最後一次!
Ψ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Ψ
kidd0160 wrote:
再說一次,曹錦輝沒有放水,沒有打假球
不是我說的,是台灣的法律說的
我書讀的少但我守法
也不會法律都判決了
還硬加罪名在無辜的人身上


你一定沒看過「不起訴書」
他自己都承認主動找組頭,且有收錢,而且有答應打假球,只是當天因雨中斷比賽才沒打成
他沒被起訴是因為法律沒有"打假球未遂"這條
不是他沒有意圖

還有,他自己也有發聲明書,承認做了不該做的事(沒有人拿刀逼他唷)

這些都是網路可查詢,騙不了人



書讀得少沒關係
但是非黑白要分清楚
否則連林益世也是好人了(他也是收了錢沒辦事)

若你真是個守法的人,請你抽空去看看那份不起訴書
我保證你會破口大罵!!
kidd0160 wrote:
再說一次,曹錦輝沒有放水,沒有打假球
不是我說的,是台灣的法律說的

再說一次,曹錦輝有主動向組頭談價碼、有要求先收賄款、有接受性招待、有答應要放水打假球…
不是我說的,是台灣的法律說的!!!


kidd0160 wrote:
我書讀的少但我守法
也不會法律都判決了
還硬加罪名在無辜的人身上

唉~我相信你守法,可惜…你真的不懂法!

哪裏有判決?根本「沒有判決」,完全沒有任何判決!!!
這樣強調,不知道你能不能看得懂?

還有,「無罪的人」不一定「無辜」!
最常見的簡單案例:
「唯一證據」的「取得途徑」非法,導致該證據不被允許列為「合法證據」,
但前面說過了:它是「唯一證據」,也就是說,已經沒有其他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犯罪成立!
那麼,即便全世界都知道他的犯罪成立,也知道證據就在那裏…
但是在「法律上」:該證據就是不能採用,所以就不能定罪,所以他就是「無罪」!

這樣……應該不會很複雜吧?

這就是法律!所以為什麼會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限」?
如果你只以「合法」為標準來要求自己,說句不客氣的,請不要生氣:
這樣的道德標準實在太低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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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大聯盟規章第21條之A項: 若球員曾答...(恕刪)

大聯盟還是同意道奇簽,因為台灣司法沒起訴,所以無罪,怎老是在打嘴?

ntic865039 wrote:
大聯盟還是同意道奇簽,因為台灣司法沒起訴,所以無罪,怎老是在打嘴?


這就是矛盾的地方

MLB有訂定這條規定,卻又放行

很多在看MLB的人都很傻眼...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再說一次,曹錦輝有主動向組頭談價碼、有...(恕刪)


再說一次,曹幹什麼事都是不起訴書中檢察官的撰文,檢察官的撰文無法起訴他,也沒有經過法院任定為有罪。

檢察官起訴文可以當絕對的犯罪依據那要法官做什麼?為何陳峰民 何紀賢最後是無罪,法院推翻檢察官且不得上訴?
幸福很簡單 wrote: 這就是矛盾的地方 MLB有訂定這...(恕刪)

一點都沒有矛盾,大聯盟尊重司法結果

kidd0160 wrote:
再說一次,曹錦輝沒有...(恕刪)



他貪得無厭才是讓人不爽的地方假球喔他心裡明白的很。

一直糾結這個你不累喔
ntic865039 wrote:
大聯盟還是同意道奇簽,因為台灣司法沒起訴,所以無罪,怎老是在打嘴?

第一、確定能不能登錄還有爭議!
澳職原本也因為「不起訴」而讓他簽約,但是看過中職提供的「說明」之後,又「要求提供資料」,一般認為應該就是不起訴說明書了,然後就決定予以禁賽了!
中職只是「主動提出說明」,然後「配合提供資料」,沒有「要求予以禁賽」!
是澳職自己審察過資料(不起訴書)之後,自己做出禁賽的決定!
MLB目前和澳職的前半段過程很相似…

第二、就算大聯盟真的同意,那打臉的也是大聯盟,你去問他們啊!
在這裏問,沒有任何大聯盟的人員看得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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