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S宣布中職違約將終止雙方協議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你就硬要把法律問題單獨挑出來扯,講一堆越扯越遠的!

中職的違約事實(如果有的話),很可能是無意識造成的。
可能對顧問授權內容的認知不足,或是中了MPS合約的伏筆……
又不是故意違約,是要評估什麼?...(恕刪)
這個事件中,最大的風險就是法律風險,其他根本沒什麼好討論。哪來越扯越遠。

您那麼有把握中職沒有故意違約?我可沒有這種信心。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以目前的發展狀況看起來,MPS在這方面是個老猢狸,
我不太相信MPS會去簽這種條文!...(恕刪)
不然您認為20.4億指的是什麼?不是履行責任的話,20.4億這個數字還有什麼意義?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一般真的會判決去照原合約繼續執行的實例,大多是發生在實体商品的買賣。
可能商品大幅漲跌,導至其中一方違約,不願照原合約買賣……
這種情形才會像你說的:雙方必需照原合約互相交付價金及商品!...(恕刪)
並非如此。只要是直接履行對權利人有利,就會主張直接履行。不見得是實體商品,各種契約都很常見。像年代聲請假處分不准愛爾達斷訊,就是主張履行責任。

比起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履行責任有個好處:損害賠償要舉證對方違約,還要舉證己方所受損害,但主張履行責任只要證明合約有效就夠了,舉證責任輕很多。另外,主張履行責任並不排除損害賠償,就對方的遲延,仍能請求賠償的。

以MPS這件來說,如果MPS的解約不成立,中職直接主張20.4億的履行責任最簡單,不必去證明他的損害。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就是因為顧問約也好、授權約也罷,都是不可能「完整照原合約繼續完成」,所以才會改主張損害賠償啊!...(恕刪)
不一定不可能「完整照原合約繼續完成」。如果授權約是固定一筆授權金,當然可以直接請求支付那筆授權金。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除非合約內容像你猜的,MPS笨到去簽那種「附保證責任的固定銷售金額」
這種合約並不笨。它其實就跟20.4億買斷六年的轉播權差不多。只是超過的部分一個是賺佣金,一個是賺差價。

對MPS來說,這個合約的問題在於20.4億太高,而不是在於保證金額的設計。
Dave5136 wrote:
不然您認為20.4億指的是什麼?不是履行責任的話,20.4億這個數字還有什麼意義?

當然是代理權利金啊!
你不會連權利金是什麼都不知道吧?

你也會舉年代假處份的案例……
那就是為了確保「可以繼續完成完整合約」的可能性,所以可以申請假處份。
(無論申請是否通過)
如果一旦斷訊,就不可能再「完整照原合約繼續完成」了!

中職也是,一旦收回轉播權轉售,就不可能再「完整照原合約繼續完成」了!

如果想要主張「完整照原合約繼續完成」,就要忍住不能收回轉播權轉售!
否則將來就只能改主張損害賠償了!

你以為法律判決合約有效,會讓你只收取原合約利益,完表全不必履行原合約義務嗎?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當然是代理權利金啊!...(恕刪)
什麼是「代理權利金」?不是授權約哪來的權利金?莫非您改變立場,認為這是授權約了?

然後,這20.4億的代理權利金不是履行責任?那20.4億這個數字有什麼意義?
Dave5136 wrote:
對MPS來說,這個合約的問題在於20.4億太高,而不是在於保證金額的設計。

差太多了!

你100%沒在商場上打滾過!
(或是從來不必碰觸合約問題)

我敢說,中職對合約的認知可能也和你類似,
才會簽到這種約,搞到對方自行片面解約還拿他沒辦法!
Dave5136 wrote:
什麼是「代理權利金」?不是授權約哪來的權利金?莫非您改變立場,認為這是授權約了?

所以你以為顧問就不能授權??
我第一篇談到顧問約的問題時,就說過了(在19樓):

簡單說,比較像是中職約聘MPS做媒體行銷顧問,
同時順便授權這個顧問向外對其他媒體(CPBLTV和MOD以外)授權…

問題不在於名目叫什麼顧問約或授權約(合約內容才是重點).....20億的授權金不是路人甲乙丙就可以簽訂的,中職也不會笨到沒律師過目相關合約內容。

有人會簽那種說好6年給我20億的顧問約但你賣不到20億以上合約就失效不用付錢的合約嗎
中職一大堆球員職員要養6年20億是固定收入.....不是說沒就沒的,那時各球隊都非常高興每年固定收入增加不少。

MPS跟有線電視談授權的時候是全權負責不必跟中職再溝通確認的,MPS能賺多少都是MPS授權轉賣價差中職也無法多分一塊錢,那時中職一點都不擔心MPS的有線電視合約問題因為成本問題已經不在中職了。

要是那時中職還有能力可以決定有線電視授權金高低.....不會落到現在有線電視看不到的困境(再便宜都會簽下去的),但MPS的態度就是寧可不賣也絕不虧錢賣有線電視授權金。

合約最大問題在於有一方不想走下去時的保護條款竟然這麼輕鬆就脫身。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你100%沒在商場上打滾過!
(或是從來不必碰觸合約問題)...(恕刪)
呵呵,你100%猜錯了。

見解不同不要緊,大家討論嘛。不必做人身攻擊。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所以你以為顧問就不能授權?
沒有能不能的,是定義問題。顧問兼授權,我不會簡單稱它為「顧問約」而拿來跟「授權約」對照討論。那是容易讓人誤解的。

以上討論,我所指的「顧問約」是指不含轉播權授權的。如果您的「顧問約」是指顧問兼授權,那也可以,講清楚就好。
Dave5136 wrote:
見解不同不要緊,大家討論嘛。不必做人身攻擊。

我哪一句算是「人身攻擊」了?請指教!


Dave5136 wrote:
如果您的「顧問約」是指顧問兼授權,那也可以,講清楚就好。

我從頭到尾都講得很清楚!
不是都一直在講前面講過的嗎?
還要我再COPY嗎?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當然是代理權利金啊!...(恕刪)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我第一篇談到顧問約的。問題時,就說過了(在19樓):

簡單說,比較像是中職約聘MPS做媒體行銷顧問,
同時順便授權這個顧問向外對其他媒體(CPBLTV和MOD以外)授權…...(恕刪)
你說的這個「顧問兼授權」授的權是「仲介權」,不是「轉播權」,「轉播權」仍在聯盟手上。我說的「授權約」指的是轉播權的授權。所以這是定義問題,說清楚就好。

我比較不解的是,您認為這個「顧問」的仲介權,需要支付20.4億的代理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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