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這個事件中,最大的風險就是法律風險,其他根本沒什麼好討論。哪來越扯越遠。
…你就硬要把法律問題單獨挑出來扯,講一堆越扯越遠的!
中職的違約事實(如果有的話),很可能是無意識造成的。
可能對顧問授權內容的認知不足,或是中了MPS合約的伏筆……
又不是故意違約,是要評估什麼?...(恕刪)
您那麼有把握中職沒有故意違約?我可沒有這種信心。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不然您認為20.4億指的是什麼?不是履行責任的話,20.4億這個數字還有什麼意義?
…以目前的發展狀況看起來,MPS在這方面是個老猢狸,
我不太相信MPS會去簽這種條文!...(恕刪)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並非如此。只要是直接履行對權利人有利,就會主張直接履行。不見得是實體商品,各種契約都很常見。像年代聲請假處分不准愛爾達斷訊,就是主張履行責任。
…一般真的會判決去照原合約繼續執行的實例,大多是發生在實体商品的買賣。
可能商品大幅漲跌,導至其中一方違約,不願照原合約買賣……
這種情形才會像你說的:雙方必需照原合約互相交付價金及商品!...(恕刪)
比起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履行責任有個好處:損害賠償要舉證對方違約,還要舉證己方所受損害,但主張履行責任只要證明合約有效就夠了,舉證責任輕很多。另外,主張履行責任並不排除損害賠償,就對方的遲延,仍能請求賠償的。
以MPS這件來說,如果MPS的解約不成立,中職直接主張20.4億的履行責任最簡單,不必去證明他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