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YOUNGYOUNG wrote:我好奇請問一下為什...(恕刪) 網路上找的中職制式契約第三條(模範行為)選手認知:就中華民國言,職業棒球比賽為最重要之家庭成員共同休閒活動之一,職棒選手常為兒童、少年、青少年之模仿對象,因此,職業棒球運動必須是清新健康沒有污點的正面運動。選手為履行自己所擔負之上述重大社會責任,選手除在工作崗位上勤勉誠實,保持最良好之健康狀況,遵守球團及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各項規定外,在個人行動上、光明正大之比賽上及運動精神上均應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模範。第二十一條(球團提前終止契約)球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提前終止本契約,選手除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之報酬外,並應將簽約金加二倍退還球團:一、選手違反本契約、球團規定、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者;二、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之技術能力者;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老王沒簽這份....
stevelu wrote:打炮跟打球本來就是...(恕刪) 天底下叫林志祥的有幾千幾萬個,這些林志祥幹了什麼事都沒有讓統一企業上新聞。偏偏這個林志祥連累到統一企業。焦點從頭到尾都是林志祥頂著統一企業名號在亂搞,高清愿打造出來的名號不是這樣給人羞辱的。統一球團給林志祥光芒,統一球團當然可以收回去。林志祥幹什麼都是他的自由,牽扯連累到統一才是整件事核心。
YOUNGYOUNGYOUNG wrote:為什麼王建民外遇就可以,還一堆人挺,還臺灣之光?林志祥外遇就不行? 原來一堆人改酸他大樹哥 無尾熊你都沒看到還有可以去查查看他的代言費用少了多少你這個講法就跟闖紅燈被抓後開始抱怨為什麼其他人違規都沒被抓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