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關於小曹,我覺得這篇文章很公道!


所羅門的惡夢666 wrote:
沒有腦補哦http...(恕刪)


以下是我對那篇報導的看法, 不會強迫你接受.

"But MLB was hesitant to approve any deal until a full investigation had been conducted. In order to fully vet Tsao, MLB deployed its investigative unit—the same group that had been put together to untangle PED use, and had also helped curb illegal activities in the signing of Latin American amateur players. After a lengthy investigation, Tsao, according to several sources, was cleared to sign with a major league team." 這段提到了調查團隊處理過禁藥跟中南美洲球員的問題. 重點在於"MLB deployed its investigative unit"這句, 因為Mitchell Investigation 是MLB委託的"獨立調查", 所以並沒有MLB的人在裡面. 而且Mitchell 也沒有查過MLB中南美洲球員的問題. 我認為這裡指的是MLB內部協助Mitchell調查的團隊, 而不是Mitchell 的調查團隊. 不然直接說是Mitchell就好了, 大家都知道是誰.

其實調查的人是誰根本沒差, 不管是誰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都沒有調查權, 他們除了公開資料以外能拿到的也是有限. 總之是以未被起訴來作為沒放水的主要依據, 這點應該沒爭議吧?

我的實驗中完全沒有中華職棒聯盟的角色. 你硬要加進去只是模糊焦點而已. 已知的是MLB有第21條規定, 實驗的目的是近百年沒被引用的規定是否會被執行. 跟中華職棒無關

兩大兩小 wrote:
2015/07/21 Chin-hui Tsao's batting 曹錦輝打擊
球來就打出2壘安打,隊友助帶回1分! 真是強運!!


好精彩!
這球夯的好遠啊!
台灣有些言論像這樣:

打假球是人渣

交通違規是人渣

疑是打假球是人渣

外遇的是人渣

捷運殺人是人渣

強姦殺人是人渣

黑心油是人渣


大罪大罵
中罪大罵
小罪大罵

反正出錯就是大罵狂罵,但要看什麼錯,打假球是錯,但說的好像他該下地獄!有天大的仇嗎!


sara9428 wrote:
中國時報【(龔邦華...(恕刪)

timy312 wrote:
好精彩!這球夯的好...(恕刪)


這麼強運沒有徵召回來打中華隊真的可惜
sara9428 wrote:
個人覺得帶著情緒解讀,有些時候會遠離真相與法律的精神。

某甲跟朋友約明天去吃飯談要犯案,某甲承諾要去,但隔天某甲因故沒去。

以證據的角度來說,某甲「有去的意圖」

但是以結論來說,某甲沒去是事實。


檢察官調查出來如此的答案,不能依某甲的意圖寫一篇「不起訴書」來昭告世人某甲沒赴約所以某甲「說話不算話」、「某甲很沒品」.....等等。

「說話不算話」是事實,但是這沒犯罪啊~更沒有犯罪事實。

但是因為檢察官這篇「不起訴書」,造成以後全世界的人都認為某甲「說話不算話」

日後找工作、交朋友都沒人願意相信他,這樣某甲的損失,能不能找檢察官討?



看看無鞋喬(Joe Jackson)的例子吧
曹錦輝這個case
美國大聯盟單純只是無視台灣的司法而已
跟有罪無罪沒關係的
千萬別跟豬打架,這只會讓你變髒,卻讓豬樂在其中。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你說中職只看錢……...(恕刪)

有對價關係在哪裡?有對價關係早起訴了好嗎?黃俊中跟雨刷的自白書都表示曹對打假球的事一再敷衍推拖,你說的對價關係在哪?
山谷

landos wrote:
1. 為什麼台灣的檢察官會不明不白的就把他起訴? 那為什麼小曹都已和組頭這樣熟就不起訴? 所以是台灣的檢察官..?
2. 為什麼澳洲職棒聯盟的道德標準可以接受中華職棒的建議? 澳洲職棒聯盟都看不懂台灣司法不起訴是沒罪嗎? 中職訂的 "起訴不錄用" 太誇張?
3. 回過來看的重點不能只看受害者在司法上的結果, 而是給多數正在想到底要不要為了多點錢嘗試犯罪的人警示.

個人很高興小曹能再站起來, 他的努力, 他的改過進取值得當範典. 但在台灣職業球員那少少的薪資實在很難控制犯罪的誘惑, 所以台灣職棒條款"起訴永不錄用"來輔助也算合宜, 不同的環境不一樣的結局沒什麼對錯.


就法論法 , 道德的因素每個人都有他的標準 !

1. 檢察官起訴不代表這個人就有罪 , 一個人有沒有罪 , 是由法官來認定的 , 不是檢察官起訴就等於有罪 ; 但台灣的民情顯然還是道德凌駕於法律 , 道德上有蝦疵並不等於他有罪 , 道德的斟酌是非官方機構(民間百姓)自己的標準 , 中職的規定是好或不好 , 它們自己有自己的考量 , 只能尊重 !

2. 我舉反例來激發不同的想法 , 陳峰民被起訴 , 最後法官判他無罪(他贏了官司) , 但他還是被永不錄用 , 中職的規章是否該有所省思或更好的配套 ?

3. 預防犯罪的動機或方法是很好的 , 但這還是要所有環節的配套和配合 , 不是單一因素就可以防範的 !

個人對於 "起訴就永不錄用" 這樣的規定不是很認同 , 應該有例外條款才會更完美 ; 例如假設被起訴 , 但最後判無罪 , 這樣應該要被排除在此條款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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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01 wrote:
這棟樓有很多人回覆應該給曹一個機會,不過我不太清楚這個機會是指什麼...
一個可以在中職打球的機會嗎?
一個可以代表台灣出賽的機會嗎?
還是指其他的?

目前他在大聯盟打球,我們祝福他有好表現,至於機會,台灣好像沒有什麼機會可以給他。


中職的做法有好有壞 !

但我覺得 , 不管曹在 MLB 表現多好(或多爛) , 希望台灣最好都不要徵招他 , 要頂住 , 才不會讓人看笑話 !

不要像之前一些運動選手一樣 , 平時不照顧 , 等到人家得獎了才去抱大腿 , 這樣很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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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118810 wrote:
反正出錯就是大罵狂罵,但要看什麼錯...(恕刪)


台灣人對政客和藝人的寬容度可是高到難以想像呢。
說起訴就是道德有瑕疵、司法無罪不代表真正清白balabala...的人,
問問看他們對坐在總統府內那一位的看法,
贊不贊成只要被起訴就永遠不得在國內參政,
答案恐怕令人噴飯。

又、收錢及接受性招待(但尚無法證明有無配合打假球),
和殺人、恐嚇、妨害公務、結夥搶劫、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相較,
孰輕孰重?
在01一天到晚嚷嚷假球案起訴就不該再打職棒的人,
好像也從沒說過要抵制那位中部重罪前科大亨旗下的所有娛樂事業。

總之涉嫌打假球可惡,
而明明道德標準隨自己的愛憎浮動、又偏偏想裝成自己嫉惡如仇的,
則是可恥到可悲。

rexjian wrote:
台灣人對政客和藝人...(恕刪)
這是最經典的回文...而且按這些網友的標準..那廢死聯盟是否道德都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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