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事先已知無可能在世大運混雙賽事完賽而承諾擔任國手參賽又棄賽,對於搭檔選手而言,應屬"損人而不利己"作為。損人則是害了搭檔,不利己則是失去了獲得繼續參賽如能得到更高名次的獎金。
其二,赴美參加職業大賽而放棄世大運決賽,獲選為國手理當為國爭取榮譽,這一節則屬"見利忘義"。詹小姐既然在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做出抉擇,希望國家體育未來的主事單位也能做出相對應決定才是。所以這樣的美網的冠軍是他個人職業生涯的成就,但很難被當作"台灣之光"來當作國民榮譽分享。
以上兩個結論,詹小姐均無違法,自無法令相繩之議。但就職業選手屬於公眾人物,也就是只要出場亮相或講講話就能賺錢的好處來看,一個公眾人物做了"損人不利己"又"見利忘義"的事情,這有可能令未來詹小姐可能公共形象崩壞而無代言說服力。以長期的公共代言利益而言,相較本次美網冠軍分得的一千多萬台幣,是否划算,算盤是可以撥撥看。
另外,美網結束才發道歉聲明與美網記者會只接受英文提問與限制記者提問問題範圍,除自顯詹小姐心虛與無面對公眾質疑的勇氣與承擔。肯定是危機管理的典型失敗案例。
個人積分:366分
文章編號:6573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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