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十一月自請離職時 尚有年假未休完 可否折換現金計入十二月所領的薪資之內?
文章關鍵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4 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水色豬豬 wrote: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僱主
應發給工資。

樓主是自請離職,不是被公司遣散,不適用此條法則。

理論上來說樓主是放棄特休,不然可以等休完特休,再自請離職。
我之前的公司,我自己離職,仍然還是有將特休假折算現金我。

不過開版所說的年假? 應該不是特休假,是指過年期間的假期吧?
若是的話,都已經過完年了,所以照理說,不管是不是自己離職,都是要折算現金的。

liangnet wrote:
不過開版所說的年假? 應該不是特休假,是指過年期間的假期吧?


是特休 只是本企業以"年假"稱之
隨風浮雲 wrote:
理論上來說樓主是放棄特休,不然可以等休完特休,再自請離職。


嚴格說起來並不算自請離職 只是被公司捉到違反勞動條例而將吾解職

這一切都來的很突然 不然我也打算在領年終前休完特休假 再行離職

不過昨日去查看薪資情形 那三日特休假折現似乎沒有歸入
就本人所知,不論是資遣、解約、自請離職…年假(特休假),就是員工的,就是要折現。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它是以「到職日」計算,並不是以年初(或年底)作計算。
比較多的問題是發生在計算認知。

實際經驗來說,公司通常不會特別為難要離職的員工,特別是景氣不佳的時候,多半的勞工與亡命之徒所差無幾,基本上都是會凡事留一線。而且如果員工決定就這樣地把特休休完,公司不但沒好處,還要支付員工在職期間的勞健保費用、餐費…等。更不論是一個「連離職都被為難」的員工,天曉得會做出什麼瘋狂事情。

好好溝通,應該能順利的。有差個一點,也就算了吧,往前看,加油。

ScarleTAKE wrote:
往前看,加油。
感謝大大的鼓勵。 只不過這個求職監介期還真的不好找到理想的工作
我被資遣時公司不同意給付,但去勞工局申訴調解後全部到手!
供您參考.

真不喜歡碰到這種措手不急的狀況

bubudayday wrote:
我被資遣時公司不同意給付,但去勞工局申訴調解後全部到手!

樓主是自動離職的,你認為勞工局會理他嗎?

隨風浮雲 wrote:
樓主是自動離職的,你...(恕刪)


本人無意筆戰,單純就實際面來說。
會,勞工局會理,不是覺得,實際上就是會,而且公司至少也會付出一定的代價,那就是會被國稅局列為重點公司之一。但協調、運作,整套行為又長又累,如果只是兩三天,最好就算了。
但這個只有年假(一般所謂的特休)、已認列的加班的部分。年終的話就沒有。部分公司會折算,但相對很少,所以很多人是年後才轉職。

如果是在下,我會思考所受的委曲是否完全不能接受。評估本身的忍受力再行事。

如果要走到法律的那一步,其實不用擔心留下什麼壞名聲,三個月之後社會上沒人會記得這件事。但要千千萬萬注意的是,在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面對的是一個組織,資源、成本都不對稱,公司可以停擺幾個月,但不是每個人都能停止幾個月沒收入。千萬要注意,特別是有些公司相當大(不過我沒聽過什麼大公司有來這套的)。

同樣的,算是過來人吧,我會勸樓主,算了,往前看,謝謝人家,你用三天的代價上了很重要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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