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十一月自請離職時 尚有年假未休完 可否折換現金計入十二月所領的薪資之內?
隨風浮雲 wrote:
樓主是自動離職的,你...(恕刪)
本人無意筆戰,單純就實際面來說。
會,勞工局會理,不是覺得,實際上就是會,而且公司至少也會付出一定的代價,那就是會被國稅局列為重點公司之一。但協調、運作,整套行為又長又累,如果只是兩三天,最好就算了。
但這個只有年假(一般所謂的特休)、已認列的加班的部分。年終的話就沒有。部分公司會折算,但相對很少,所以很多人是年後才轉職。
如果是在下,我會思考所受的委曲是否完全不能接受。評估本身的忍受力再行事。
如果要走到法律的那一步,其實不用擔心留下什麼壞名聲,三個月之後社會上沒人會記得這件事。但要千千萬萬注意的是,在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面對的是一個組織,資源、成本都不對稱,公司可以停擺幾個月,但不是每個人都能停止幾個月沒收入。千萬要注意,特別是有些公司相當大(不過我沒聽過什麼大公司有來這套的)。
同樣的,算是過來人吧,我會勸樓主,算了,往前看,謝謝人家,你用三天的代價上了很重要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