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案例: 於2013/04/10到職,於2014/06/24離職
公司是周休2日,所以在6/24離職時,6月份我的上班日有17日,週休假日有7日
公司發放6月份薪資時是 ( 30000月薪/30 ) * 17 上班日 = 17000
實際拿到的薪水為 17000- 勞健保 的錢
在7/5號拿到薪資的時候...東看西看..怎麼感覺怪怪的,
用30天去除, 然後在以實際上班日去乘,這樣公司會不會太摳?!
請益一下各位大大,請問這樣公司有給足薪資嗎? 有違法哪一條勞基法的規定呢?
PS:而且公司也不是離職日當日結清薪水, 這樣是不是也違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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