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浣腸 wrote:想請問各位如果說有...(恕刪)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勞工取得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後,不得逕行指定休假日期,有關休假日期仍須與雇主協商排定,至於請假程序,如資方於管理規章中已有所規範,則勞資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不知道現行法規適不適用XD)參考下列網址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