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又來問法扣問題了。
對了,這次我要先說我是HR。
還有為什麼法扣是HR管...
嗯...因為一開始我管了,所以現在就是我管了。

回歸正題,我有一個員工,7月初收到一個宜蘭地方法院來的執行命令,是健保署跟監理站的(同一個法院,同一張)。
然後8月底又收到一個命令,是台北地方法院來的,債權人是銀行。

所以我現在應該要每個月開三張支票,到三個都償清?
還是一次扣完,再一次開支票?
這個比例是我自己要去算的,還是法院應該要給我比例分配表?

重點在於,第一張執行命令是政府收款的,是不是應該要先償清政府的欠款才償還民間機關?
還是說不管,反正我就是每個月扣3分之1,然後每個月按比例開支票,每個月的支票寄送掛號費用由員工自己出?

拜託各位大大了,謝謝喔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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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國家的稅收優先於民間債權...
如果不是中央政府或市地方政府的稅收(牌照稅)..
那就是一般的債權(如您說的健保欠費及監理站罰款..
當然..
有分配比例就照分配比例.....
沒有分配比例的話...
你可以按照執行法院的執行公文上面都會有執行金額做大致的比例表..
然後每月以員工薪水的1/3數額去分配...
再移轉給各單位...
就我所知,你的員工已經被第一份文扣押三分之一薪資後,第二份文你應該要回覆給發文單位,因為有第一份文已經在扣押了,所以無法執行。(文後面有一張回覆的表格可以用)那第二份文的承辦人,就會去找第一份文的承辦人,要加進來一起分配。然後第一份文的承辦人會把新的分配比例再發來,依照那個比例去分配,每個月開支票出去,直到扣完。若你不想那麼複雜,那就自己依照欠款比例計算要付給三個單位的金額,對方若有收到款,通常不會來查數字是否正確。

另外,通常健保欠費跟罰單欠費,不會收利息,但銀行的會算利息,故你應該要找銀行的聯絡窗口,確認總共需要繳多少錢。
回文(傳真)北院,告知已有宜蘭的國稅法扣,
必須先償還國稅再清償一般債權(讓北院告知債權人先還國稅才輪到他的請求)
若某月國稅還完又有三分之一的餘額就開始給普通債權!

*自身多年從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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