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科技業普遍都要簽「競業禁止」條款。可是怎麼美國不斷有哪家科技公司又挖角哪家公司的高級人才來做一樣的工作。這樣不會有競業的問題嗎?還是反正大家都是挖來挖去,所以就不想告來告去的?想與高通分手?Google 為了研發自家處理器,再挖角 Apple 晶片大將
nijawang wrote:臺灣的科技業普遍都要簽「競業禁止」條款。可是怎麼美國不斷有哪家科技公司又挖角哪家公司的高級人才來做一樣的工作。這樣不會有競業的問題嗎?還是反正大家都是挖來挖去,所以就不想告來告去的?想與高通分手?Google 為了研發自家處理器,再挖角 Apple 晶片大將...(恕刪) 喔~有簽那就表示公司要付您錢啊就像您是廚師 餐廳還限制您,離職後三年後,不能去餐廳那表示餐廳要付三年的薪資 給您因為廚師是工作技能。餐廳又限制您不能用工作技能,表示要付錢給您
nijawang wrote:臺灣的科技業普遍都要...(恕刪) 矽谷所在的加州, 競業禁止(non-competes) 是無效的我想這就能解釋這個問題了工作上所學習的東西, 在不侵犯商業祕密的情況下, 為何不能帶到下一家公司?這對老員工的薪資上也有正向的利益台灣都是反著做, 開除薪資高的老員工(附加競業條款), 禁薪資低的的新員工
在加州,所謂競業條款要成立的前提是公司要付費給離職員工同時員工願意接受.因此在實務上,基本沒成立的可能.但有一條是,在離職的一年內不可回原公司挖人.若被發現,公司可以控告.但在實務上,不是那麼的容易告成.
owenwang2010 wrote:台灣企業是很愛簽競業禁止沒錯但是99%都是屁..只是詐騙而已競業禁止要有補償條款才有效人資都知道但他們就是要騙你不懂.. 對啊!根本沒多給錢還是叫你簽~謝謝各位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