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前未改勞基法時公司的放假及假日出勤算法如下
平日晚上以加班到8點半來說
2小時1.34後半小時1.66
隔週休
禮拜六出勤是2倍薪(如1天薪水1000,當月會多2000假日出勤費)
多7天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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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基法我們公司
平日晚上加班費沒變
然後1~6排休一天
休息日出勤沒有2倍,照平日前2小時1.34後6小時1.67
7天年假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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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實行(預測)
平日沒變
休息日出勤變"1倍"
可以12天休2天
可能會改回隔週休
隔週休1個月要多上1天的班
1年12個月,多上12天班
再加上扣掉的7天年假
等於多上19天的班,
休息日出勤從1年前的2倍變成1倍1天薪水1000,當月會多1000假日出勤費)
不知道我這樣的算法有沒有錯?
ps.假日出勤變補休,基本上不可能休的到,都要上班
ps.如果公司比照勞基法給1倍薪,大部份同事都不想去加班,
但不去加班代表不配合公司調度
領獎金跟年終會扣很多,也等於半強迫
xiaoken wrote:
樓上你與其嗆他.....(恕刪)
舊勞基法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新勞基法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月薪30000
舊勞基法 假日加班 最低加班費 1000
新勞基法 假日加班 最低加班費 1575
加班費計算可優於勞基法不可低於勞基法
修法前假日給一天基本工資就合法
樓主公司修法前加班費優於勞基法給到多二日本薪
修法後公司調降加班費
所以這是勞基法的問題還是公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