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四月中跟老闆提到四月底離職,老闆沒答應,因為他們全家五月底要出國六月中回國,希望我可以待到他們回來,後來我也答應了,只是沒想到昨天下班突然跟我說新人找到了要我的五月底就好!!
只是覺得大家都講好了怎麼還…
根據民法487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復依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也就是說..你們已經口頭說做到6月中旬,如果雇主單方面要你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你到6月中旬的薪資,如離職單還未提出則老闆叫你5月底離職已經算遣散囉。如離職單已寫到6月中旬,可用民法487條來壓慣老闆唷!!!
以上本人親身經驗,經勞工局確認無誤可用。
補充:大家有甚麼問題呢??員工就一定要被慣老闆凹嗎??法已明定,公司有公司的想法,員工有員工的想法,大家都要遵守法。強烈建議如果跟公司溝通無效,就走勞基法協調吧(如果堅持的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