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四月中跟老闆提到四月底離職,老闆沒答應,因為他們全家五月底要出國六月中回國,希望我可以待到他們回來,後來我也答應了,只是沒想到昨天下班突然跟我說新人找到了要我的五月底就好!!
只是覺得大家都講好了怎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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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天良 wrote:
本來四月中跟老闆提到...(恕刪)


既然想無縫接軌新工作為什麼不先找好???
先提辭呈再去找工作你確定短時間內一定找的到??

站在經營者的角度老闆也沒什麼不對, 都找到可以替補你的腳色又何必多付你半個月的薪水, 最多就是不太厚道

就當學個經驗吧! 以後別這麼傻了

無天良 wrote:
本來四月中跟老闆提...(恕刪)


有什麼問題嗎? 公司的角度當然最完美的是能在工作進度不影響下找到人...lol
總比被拖到好,況且早半個月讓你去找工作也不錯
無天良 wrote:
本來四月中跟老闆提...(恕刪)
不管你是否已經找到工作~你都可以捍衛自己的權利....
根據民法487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復依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也就是說..你們已經口頭說做到6月中旬,如果雇主單方面要你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你到6月中旬的薪資,如離職單還未提出則老闆叫你5月底離職已經算遣散囉。如離職單已寫到6月中旬,可用民法487條來壓慣老闆唷!!!

以上本人親身經驗,經勞工局確認無誤可用。

補充:大家有甚麼問題呢??員工就一定要被慣老闆凹嗎??法已明定,公司有公司的想法,員工有員工的想法,大家都要遵守法。強烈建議如果跟公司溝通無效,就走勞基法協調吧(如果堅持的話)。
無天良 wrote:
本來四月中跟老闆提到四月底離職,老闆沒答應
只是沒想到昨天下班突然跟我說新人找到了要我的五月底就好!!
只是覺得大家都講好了怎麼還…...(恕刪)


這不是如你所願嗎?

且也不過差幾個星期而已, 對你影響很大嗎?

就趁這機會休息一下囉!



且好怪喔! 為何在01看到很多人提離職要老闆"同意"?!

離職就是不幹了, 我還要你同意做啥?! 你不同意我也是要走啊......
這就是社會人蔘

以後就留紀錄 講清楚

老東家 只會顧自己的生意

口中講出來的 不一定能讓法院成立 讓你去索賠半個月的薪水

有這次教訓 請記得以後 留紀錄
老闆不給 就跟他說我有紀錄 你現在是要資遣我?那請給我資遣費 不然就給讓我待到六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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