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s0020043

一般公務員要委升薦任都很難了,因為比例的問題很多人一輩子就是委等!
你看委任機要一般大學畢業,甚至可以不受學歷之限制,不用國考!就可直接做!
然後委薦簡,或許也不會很難!

以前大家是憑本事考試(基本門檻),再經過層層考察/實務歷練/篩選慢慢往上爬!無規矩則無法定方圓!
大家覺得現在這國家制度是公平?還是不公平?若在一個不公平的遊戲中競爭,無論在什麼時代實非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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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第7條
各機關進用之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僱用人員,或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相當委任
職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者。具有同
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六、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一年,或在教
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
滿三年者
。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七、曾任委任職務機要人員者。
各山地鄉公所因業務需要且用人確有困難,得以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進
用,不受前項第六款學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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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90%84%E6%A9%9F%E9%97%9C%E6%A9%9F%E8%A6%81%E4%BA%BA%E5%93%A1%E9%80%B2%E7%94%A8%E8%BE%A6%E6%B3%95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 091000491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 0930006972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00006692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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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文章關鍵字

aderek wrote: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恕刪)


有人還是會講這是公正的,他們大概幻想自己也有機會靠這條路當高薪機要!

上帝是公平的,因為他讓每個人都覺得不公平。

規定...也是人訂出來的
怎不說跟的人失勢就要走路這點?
誰保證現在的政治人物永遠得勢?
都演過幾遍了。
若真沒參加國家考試就可以做!
走路還好吧

且真有這些機要政務官的必要嗎?有必要花這些錢嗎?
軍公教本來就會做,他們錢是領假的嗎?
Asras wrote:
怎不說跟的人失勢就...(恕刪)


就算失勢時就要走路,得勢時也不能違法啊!

現在爭議的不是這些人當機要,而是違法當「諮議」領高薪!

aderek wrote:
沒考試就可以做!走路...(恕刪)

機要秘書本來就不需要考試 各縣市的機要都是用私人的。 就像 柯p用蔡壁如當他的秘書機要。

蓝綠都有。
馬英九也曾經擔任蔣經國總統的英文翻譯,後入 總統府 出任第一局副局長。後又出任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
馬總統的尊翁 馬鶴凌先生,記得 也當過青輔會的第4組組長。
在那個年代是黨職併公職 互相交換,也無需考試。
aderek wrote: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恕刪)

其實沒背景的人就只能好好唸書,考試。
有背景的
上等的 甲等特考黑官之後還能升部長
最差的約聘人員再來升等考試漂白
機要人員只要政黨輪替後就沒官做了
算是比較差的
網路上隨便搜尋都有一堆

https://mayfly888.pixnet.net/blog/post/161339696
https://msuvictor.pixnet.net/blog/post/27031126
https://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24&t=54324&view=print
那隻馬是甲種特考的喔
我是沒支持誰!
只是憲法明文,任公務人員,應經考試才能做!

還是機要人員不是廣義的公務員?
那他們是誰?

算了,我們有實現過三民主義嗎?
第二條:「各機關機要人員之進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不少機關的組織架構中都有屬政務官職的機要人員,
這符合第二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規定,
這些政務職的機要人員是受執政者任命的,
執政者可以隨時要他們去職,
政黨輪替後他們也必須跟著去職,
這和一般經由考試任命的公務員不同。

要濫情要理盲都沒關係,
但引用法條時請務必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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