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若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需公開揭示,不得採面議方式。勞動部提醒,本修正案昨(28)日經總統公布後,將於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未來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係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就業市場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者就能在應徵前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不會在面試後才發現薪資跟自己的期待有所落差,可以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成本。雇主也可以更有效率地篩選到合適的人才,降低招募作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勞動部指出,自2018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日前已請各縣市政府預為轉知所轄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宣導,修正條文自本年11月30日施行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依法揭露職缺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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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魯蛇我的希望待遇是30K
看到薪資面議的職缺要不要去面試呢?
這個政府有點....
有的面議只有2萬
不符合勞基法用面議這招
雇主也很聰明,低於四萬的很多都寫22K~40K,為什麼「範圍」那麽大?績效好、加班費⋯等等阿哩阿渣加上去才「有機會」到40K,其實基本上底薪就大概22K上下,看到有標到40K還是會吸引許多求職者去應徵,面談下來後才發現裡面充滿無限想象的議論空間🧐

z000050 wrote:
雇主也很聰明,低於...(恕刪)


薪資寫22K~40K,就是底薪22K。如果每天加班,六日也加班,就有機會領到40K。

寫22K~40K的職缺,反而讓人會害怕這公司到底加班時數有多長。
harry8655655514 wrote:



薪資寫22K~...(恕刪)

所以真的是模糊地帶,如果可以更明文規定公布薪資不得含加班費、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那就沒異議了。
z000050 wrote:
所以真的是模糊地帶...(恕刪)


這樣又會變成一例一休那樣,一堆企業抗議政府沒有給予彈性。

總之不管怎麼做,都會有人反彈。

大體而言,我認為薪資透明化是正確的方向。

ps.這個修法的提案人是林為洲立委,可以上他的臉書留下你的想法。
真的太多模糊地帶
不管怎麼規定
雇主還是有辦法鑽
harry8655655514 wrote:



這樣又會變成一...(恕刪)

我認為要看產業決定,如果業務銷售性質的工作公佈薪資一點意義也沒有,因為業績的好壞會讓薪資起伏很大,其餘產業大概只要公佈大概底薪範圍即可,其餘額外的獎金結構才是重點,但就如你所說的,怎麼做都不會有人滿意,所以這只是我個人小小的想法罷了。

z000050 wrote:
我認為要看產業決定...(恕刪)


銷售業務這一塊,確實很難訂出薪資範圍。

業務做得好,百萬月薪大有人在。做得不好,三個月陣亡的更比比皆是。

但是大部分的銷售業務,都還是有保障底薪。

所以銷售業務的工作,可以公布底薪在哪裡(比如24k~28k),並附註此職務有業績獎金與分紅。

我相信會應徵業務工作的人,都對業務職務有一定了解,這樣就大概知道自己實拿的薪水會落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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