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本來寄生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雇主責任底下的行政措施,竟想靠亂修《設施規則》幫自己「洗白扶正」,這不是改革,根本就是法規版的小三篡位。
🔍問題在哪?
⚠️教育訓練規則 ≠ 設施規則
一個是「管人、管訓練」,
一個是「管設備、管場地」,
把人員訓練的制度硬塞進設施規則,就像把婚姻制度強塞進建築法裡,完全邏輯錯亂、不倫不類。
⚠️法律位階不對、授權不對、體系邏輯也不對
本來只有行政措施、沒有穩固法源的機制,只想靠「換一本規則依附」,就原地升級成全國雇主都要遵守的強制義務,這不是法制改革,是明目張膽的法源偷渡。
強制臺灣職安卡修法,本質就是行政權越界
一個 App 工具,好好做輔助就好,卻硬要透過修法綁成法律義務。
最可怕的不是科技,是行政權繞開正當程序、自己幫自己擴權。
⚠️本來雇主訓練責任,先訓後用,清清楚楚寫在第 17 條就夠了,現在反而被一個行政工具寄生、綁定、反客為主。
今天可以亂挪法規、偷渡修法強制一個 App,明天就可以用同一套手法,隨便把任何行政工具都變成強制義務。
這不是職安進步,是法治原地倒退。
🧭制度可以談、工具可以改,但不能用偷渡亂搞的方式,隨意篡改雇主責任、扭曲法規邏輯、踐踏法律位階。
今天默許這種「小三篡位」的玩法,明天就是整個職安法制、行政邊界的制度崩壞。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7233832
~悠哉悠哉~ wrote:
到底哪裡不好...(恕刪)
一、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授權不明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修正草案新增: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母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僅規定:
# 雇主應使勞工接受必要教育訓練
# 雇主應保存訓練紀錄
# 訓練方式由《教育訓練規則》規範
母法並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訓練方式、指定訓練單位或排除雇主自訓。
因此,本條文屬於:
# 授權不明確
# 超越母法授權範圍
# 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二、此條文將導致「中央指定訓練=唯一入場門檻」,屬行政越權
若主管機關以此條文為依據,要求:
無卡不得進場
必須接受中央指定訓練
排除事業單位自訓
則將造成:
# 行政命令創造法律未規定之義務
# 限制人民工作權(重大基本權)卻無法律明文
# 以行政規範取代法定訓練制度
此屬典型行政越權。
三、事業單位依法自辦訓練為法定制度,行政機關不得排除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0 條:事業單位本身即為法定訓練單位
第 17 條:含課表之訓練計畫、師資、教學內容及教材、名冊、簽到、等紀錄=法定訓練證明方式
因此:事業單位依法自辦訓練+完整紀錄=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法定訓練證明方式。
修正條文若被解讀為排除自訓,將:
# 抵觸上位法
# 破壞現行法制
# 造成執法混亂
# 侵害雇主法定權利與義務
依法無效。
四、雇主教育訓練責任不可被取代,中央指定訓練不得凌駕雇主義務
《職安法》立法目的明確:
# 雇主負責教育訓練
# 雇主負責危害辨識
# 雇主負責現場管理
# 雇主責任不可委外、不可形式化、不可以卡片取代
修正條文卻變成:雇主責任 → 變成中央指定訓練單位的責任。
這將導致:
# 雇主誤以為「有卡=免責」
# 現場訓練被形式化
# 安全管理倒退
# 與《職安法》立法目的相牴觸
五、 強制+指定=市場壟斷
原本外訓單位 600–1000 元,市場自由競爭。
政府若只指定少數機構:
• 價格自然上升(因為沒有競爭)
• 1600 元只是開始,不是終點
• 供給變少、需求變強制,價格只會越來越高
這就是典型的「政策製造壟斷」。
# 費用翻倍=勞工負擔加倍
很多勞工是自費上課,還要少賺一天工資。
雇主提供教育0元 → 600 元 → 1600 元,對日薪工、臨時工衝擊最大。
安全教育本來是雇主的義務,現在卻變成:
雇主依法實施教育被否定,「勞工自己去指定單位上課、自己付錢、自己負責。」
六、契約自由不得創造法律未規定之入場義務
實務上,政府已利用國營事業、公共工程、總包或業主可能以契約要求:
僅接受臺灣職安卡
無卡不得進場
不承認事業單位自訓
但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 契約不得違反強行法規
# 契約不得排除法律已明定之訓練方式
# 契約不得創造法律未規定之義務
因此:任何排除法定訓練紀錄、強制特定卡片之契約條款,均屬無效。
七、建議修正方向
# 刪除增加條文,讓訓練回歸教育訓練規則
或
#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應使其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完成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訓練證明以同規則第十七條所定之訓練紀錄為之。」
八、結語
本意見書旨在確保:
# 法規修正符合母法授權
# 不因行政擴權而排除自訓
# 不因條文模糊而造成業界混亂
# 不因政策製造市場壟斷
# 不因卡片制度而削弱雇主責任
## 不因契約誤用而"侵害勞工工作權"
安全教育的核心是雇主責任,而不是卡片形式。
法律已明定的訓練方式,任何單位都無權否定。
此
~悠哉悠哉~ wrote:
到底哪裡不好...(恕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7248375
~悠哉悠哉~ wrote:
到底哪裡不好或有問題...(恕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7233832
撐到不能撐RR wrote:
這是啥碗糕(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