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監察院已經沒什麼期待了,但連人民選出的立委都沒有基本的法治敏感度? 行政部門逕自訂一個「標準」,就要勞工犧牲一天收入再掏錢上課,否則不能進工地工作。這種增加人民負擔、限制工作權的措施,法律授權明確嗎?有經過立法程序嗎?
職安法第32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雇主自行辦理。職安教育訓練規則第20條明定:事業單位是法定訓練單位。結果勞動部為了推動臺灣職安卡,竟以「設施標準」排除事業單位訓練,強迫勞工到指定機構上課,讓寄生在職安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的行政措施直接消滅雇主的法定義務。下位行政要點、標準竟能牴觸母法,這不是典型行政擴權,什麼才是?
憲法與歷次函釋早已明確,凡涉及人民負擔、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必須法律保留。勞動部卻以行政標準,就讓全國工地勞工被迫接受指定訓練、繳費、取得職安卡才能工作,這種政策不但缺乏法律授權,還可能違反法律優位原則與憲法第23條。
指定到哪裡上課?標準誰訂的?誰參與的?有沒有利益迴避?有沒有圖利風險?立委真的都沒看到?這麼明顯的問題,只有我發現?要不要查一下?
第4講我們先談「法」,後面還有6講慢慢聊。
規劃臺灣職安卡或許立意良善,但執行粗糙拙劣,問題罄竹難書,我在01、Dcard、社群、Threads……都有說明,有興趣可以參考交流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