饅頭電子化 wrote:公然方面 小弟我認為一定是 可惜法院不這樣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上易字二八二三號判決「...(略)...被告雖係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寄送此電子郵件,然被告係將上揭電子郵件直接寄送至自訴人女兒吳○○、吳○○及吳○○、與自訴人熟識之陳○○及李○○等五人之電子信箱,並非張貼在不特定人均可共見之公共網站或網路之公佈欄中,且其主旨亦僅係希望收信之五人能夠將此信內容轉告自訴人,並非要求此五人代為大量發送散布而達眾所周知之情況...(略)...被告既僅係寄送上揭電子郵件予特定之五個人,而非寄送予不特定人...(略)...,自難認被告有何散布於眾之意圖或行為」,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自字第四四號判決「網際網路雖為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然如所寄出之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之他人之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布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不具散布於眾之意圖」。
先撇開兩造私底下有什麼恩怨和樓主在本篇一些不當字言如果不採取主動攻勢我看樓主未來在公司也不太好立足或許也會成為笑柄如果相同用字和附件其他人要我會先告~以攻看誠意再看進退~如果有人出面當和事佬也可以看對方態度是否退一步告不成也要讓她知道有些用字,會為自己帶來無謂的麻煩有時候告不一定需要贏但不喊幾聲就永遠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