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個白目的7年級女同事..回覆信件用了"x"字..還說我這36歲的不像男人


jungguo66 wrote:
原本要請他商討公務上...(恕刪)

記得跟他說道歉露出胸部是常識

饅頭電子化 wrote:
公然方面 小弟我認為一定是


可惜法院不這樣認為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上易字二八二三號判決
「...(略)...被告雖係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寄送此電子郵件,然被告係將上揭電子郵件直接寄送至自訴人女兒吳○○、吳○○及吳○○、與自訴人熟識之陳○○及李○○等五人之電子信箱,並非張貼在不特定人均可共見之公共網站或網路之公佈欄中,且其主旨亦僅係希望收信之五人能夠將此信內容轉告自訴人,並非要求此五人代為大量發送散布而達眾所周知之情況...(略)...被告既僅係寄送上揭電子郵件予特定之五個人,而非寄送予不特定人...(略)...,自難認被告有何散布於眾之意圖或行為」,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自字第四四號判決
「網際網路雖為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然如所寄出之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之他人之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布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不具散布於眾之意圖」。
她說幹
你可以回你敢來我就敢爽
這樣如何

Morkel wrote:
附本的圖呢?...(恕刪)

早叫你別對她下手了

cage9999 wrote:
可惜法院不這樣認為台...(恕刪)


給你 小弟很認同您所言 有判例的出現

為什麼我說一定是 小弟的拙見是"同公司"

先撇開兩造私底下有什麼恩怨

和樓主在本篇一些不當字言

如果不採取主動攻勢

我看樓主未來在公司也不太好立足

或許也會成為笑柄

如果相同用字和附件其他人

要我會先告~以攻看誠意再看進退~

如果有人出面當和事佬也可以看對方態度是否退一步

告不成也要讓她知道有些用字,會為自己帶來無謂的麻煩

有時候告不一定需要贏

但不喊幾聲就永遠輸了

jungguo66 wrote:
原本要請他商討公務上...(恕刪)


該是你表現真男人的時候了,狠狠的幹他一票吧!!
根據小弟幾年來跑法院的經驗,可以試試看,如果檢方有起訴,看看法官會怎麼判,可不是鄉民在這裡討論法條判例就算數對吧!

jungguo66 wrote:
原本要請他商討公務上...(恕刪)


不像男人 就做男人會做的事給他看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jungguo66 wrote:
原本要請他商討公務上...(恕刪)


沒看新聞? 罵5個字的都判無罪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