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所長不批的話,就直接報告打完後,「打電話分局督察組」或「直接拿報告去給督察組」,他們會幫你和所長談,因為這本來就是你的權利,所長沒有不批准的法律授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提出辭職之申請)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還是勸您想好後路再走,因為年金改革和少子化(高教倒閉潮),可以預見未來公務員會越來越難考,建議您如果真的身心俱疲,可以持醫院證明或考間研究所後,辦理請假或留職停薪。

另外如果真的決定要走,務必完成所有離職程序再走,不然就會變成曠職,連續曠職四日就會被免職,免職後您也不能再考警察,另外您這十年來的年資可能也會受影響。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第一項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第三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警察人事條例第10條之1(警察官之消極資格)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最後,如果您日後還想繼續考其他的公務員,可考慮暫不結算您的年資,依法於離職後五年內再考上就可以併計,逾五年則消滅。希望您一切順利,找到人生的出路。我也是在做了三年後離開,但勸您真的要想好後路,否則後面也會走的很辛苦。

h81m wrote:
一 8-14 02...(恕刪)


12小時!

超時工作吧?

恐怖啊!
要辭職最大,俗話說怕管不怕官,離開就不是下屬了
變回普通老百姓,你當年的長官還要擔心被老百姓找議員民代關說施壓咧
除非你是想要談條件,不過奉勸你不要,有這些動作的人都會被點名作記號的
故意曠職個三四天,依法就得開除,真有心要走就別走漏風聲,也別管什麼長官慰留,保證會秋後算帳
我也是每天12小時賺的沒你多壓力又大

前份工作還常常連做17小時沒有周休二日(接標案 價格標 有時間壓力),不幹你就滾蛋,勞基法?

現在每天新聞在忙什麼我不知道啦~我只知道你怎麼改資方有信你這套我就不用這麼累了

見紅就放沒你的份 跨年過年也要上班 甚至颱風天黑臉也強迫你要上班 白臉叫你路上小心注意安全(你們路上才要小心)

外面就業環境真的沒很好 錢又少,好環境又要薪水過得去可遇不可求

我也有朋友志願役在裏面狂抱怨,退伍五年後很後悔想回去的

如果您不會後悔就衝一波吧!
反正都要離開了, 方法有100種

所長丟你臉上
你報告可以丟分局長官臉上

說是所長對你做的方式
之後所長就倒大楣了 呵呵

之後還不簽大概就要對空鳴槍了

公務員高層都喜歡大事化小怕上報拉

UFO_Alien wrote:
12小時!超時工作...(恕刪)

警察的固定工時就是每天12小時,
其中4小時給加班費,
你少見多怪,
只是樓主的班表很機車,
有的連續12小時,
有的8小時、4小時拆開,
日、夜班都有,
根本意圖使人累垮。
這是得罪了長官吧 ?

不爽就把轄區內的做黑全查一查...

不長眼 wrote:
不是有警員(刑警?...(恕刪)


我哪知道後續發展阿

你可以去google阿
不想做了還不能走 你是當警察還是進黑社會 ? 之前有個新聞

是女生當警察 在娃娃店兼差 最後被開除

難不成也是想辭職走不了 故意擺爛被人開除
先看精神科門診治療失眠
在不行的話
開醫師證明不適合輪班
看能不能請調常日班職務
10年公職放棄真有點可惜
樓主辛苦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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