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提出辭職之申請)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還是勸您想好後路再走,因為年金改革和少子化(高教倒閉潮),可以預見未來公務員會越來越難考,建議您如果真的身心俱疲,可以持醫院證明或考間研究所後,辦理請假或留職停薪。
另外如果真的決定要走,務必完成所有離職程序再走,不然就會變成曠職,連續曠職四日就會被免職,免職後您也不能再考警察,另外您這十年來的年資可能也會受影響。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第一項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第三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警察人事條例第10條之1(警察官之消極資格)
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最後,如果您日後還想繼續考其他的公務員,可考慮暫不結算您的年資,依法於離職後五年內再考上就可以併計,逾五年則消滅。希望您一切順利,找到人生的出路。我也是在做了三年後離開,但勸您真的要想好後路,否則後面也會走的很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