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符合勞基法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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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是由法院來實質審查
不是雇主你說虧損就虧損
如果雇主沒有虧損,以虧損為理由把勞工資遣
這樣的資遣是違法無效的
雇主資遣最常見的理由是「勞工不能勝任」
但目前法院認為要符合「解雇最後手段原則」
也就是要再給勞工改善的機會
經過輔導、改善的程序
仍然無效
才可以把勞工資遣
如果雇主資遣無效
代表勞動契約還在
- 勞工要上班
- 雇主要付薪水
勞工若要上班,但雇主不給上班的話
那勞工就不用上班
剩下就是雇主要給薪水
如果這官司打了三年,而最後你勝訴
代表雇主要付你這三年內的薪水
(而你不用上班)
建議你可以找專業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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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你年資13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