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跟報酬是相對的,承擔最後風險的股東,相對也適用最後盈餘的分配,被聘雇的員工不用承擔經營的風險,其成本當然必須列在損益項下,再者,現今均以合併財報的觀點,盈餘要如何轉移,已經沒有多大的意義了.
ddcatt wrote:
其實我們的意見大致上...(恕刪)
cwyu1003 wrote:
台灣是有多少公司在美國發ADR?再來我前面有講,取格國外資金的方式不是只有國外上市,也可以在台私募。
在國外上市要遵守當地監理機關的規則,但私募沒有那種監管,你有辦法說服私募基金投資你就可以了,很多新創業家在有產品概念的時候根本連公司的影子都沒有,更別說財報,但私募還是可以投資,這完全不需要適用到國外證券監理的「遊戲規則」。
如果公司依然決定要在國外上市,要遵守國外的遊戲規則,那是公司自己綜合評估後認為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那公司自然要把分紅費用化,但沒有必要一次打翻整條船。
tkujj wrote:
承擔最後風險的股東,相對也適用最後盈餘的分配,被聘雇的員工不用承擔經營的風險,其成本當然必須列在損益項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