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moB wrote:
我在這裡看了半天,...(恕刪)
如果你有看判決書,應該可以看到過失相抵的部分,這就是把「自撞者預見酒駕逃離在這種天飆車逃逸有自撞的風險」卻執意行之的責任考量在最後減免的賠償金額。至於為什麼先從執法過當開始寫,我想我就不去揣測為什麼記者要這樣做。
當然我個人覺得減免後仍達192萬的判決,並不是很合適,這就必須要靠審級來救濟。
另外我順便提出一些關於前面版友的文章,我的個人淺見:
1.以實害犯的殺人和危險犯的不能安全駕駛來比較,其實會有認定上的差異,而且兩者並非都在保護生命法益。
2.駕駛確實就是如前面版友所述,是一個可移動的狀態,但引擎有沒有發動不是重點,所以才會有人酒醉牽機車,一樣被認定是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3.把英美法系的概念拿來套用在大陸法系的台灣,是否真的合適?在一些案例上可能會有比較貼近社會感情的結果,但是也因爲不夠嚴謹,極有可能出現容許過當行為的狀況。另外,台灣爭訟事件最近越來越多,處理訴訟的公職人員卻無法趕上增加的速度,在這種情況下,引入陪審團會更沒效率。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daidu wrote:
看來這件事的問題是否在下面幾點:
1. 警察是否有責任看到酒醉的人有酒駕的懷疑,就要去主動預先勸導?
2. 警察應該在什麼情況下欄下酒駕車輛執法? 駕駛發動引擎? 鴐駛移動車輛?
3. 下雨天,前面車輛高度懷疑酒駕、響警號拒絕停車、加速逃脫,是否需為公共安全著想停止追緝?
1.如果從危險犯的角度思考,因要在發生實害前預防,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如爭點所述:「被告既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可能有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故,危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足可善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候駕駛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
而這也同時是警察的行為被認定不符合必要性之原因。
2.移動車輛。
3.我沒辦法回答,因為我會認為警察同時也負有防止災害的義務,此時有沒有類似義務衝突的概念,我無法下個很好的定論。
但可參考同判決書之爭點(二)之3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minami99 wrote:
1.如果從危險犯的角度思考,因要在發生實害前預防,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3.我沒辦法回答,因為我會認為警察同時也負有防止災害的義務,此時有沒有類似義務衝突的概念,我無法下個很好的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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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參考同判決書之爭點(二)之3
誠如判決書之爭點(二)之3所述
3.依被告所提供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所載,第五點注意事項第(六)之6規定「對於單純交通違規攔檢不停之車輛,應依規定逕行舉發或記錄其車號與時、地及其他資料,通知前方崗哨攔車處理,除有乘載重要案犯或顯有犯罪嫌疑,或為贓車者外,不可尾追,以免駕駛人驚慌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第(六)之7規定「避免突然於高速行駛中攔車,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交通壅塞。另依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第肆點一之(一)所載,汽車駕駛人有闖紅燈行為,或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行為,在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重點就是 法官認為警察不能 "追捕"
最後也是以這為由,因為追捕才導致死亡,而判 宜蘭縣警局 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但引用 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的 第五點注意事項第(六)之6規定 是對於 單純交通違規攔檢不停之車輛
那麼 ""乘載重要案犯或顯有犯罪嫌疑,或為贓車者外"" 的部分.... 懷疑酒駕,不就是顯有犯罪嫌疑嗎?
所以這才說是 法官自己 懂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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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另一個重點 警察是不是該負責 "預防犯罪" 的責任
如同你認為應該,但是,我認為 不應該
畢竟我不想在路上沒事被警察攔下來說:
先生,要提醒你,不得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喔
或者是
先生,你不能因為要報復告白失敗,而意圖傷害他人喔







是把每個人都當成預謀違法嗎?
當然宣導/教育能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不過是不是此案以後,警察就不能在路上實施臨檢/攔檢
因為警察沒有在駕駛人上車前,勸導請勿酒駕....這樣好嗎?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