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th2011 wrote:路過說一下,我同事...(恕刪) 正想說~~懷孕的婦女在職場其實很弱勢如果有事沒事就拿懷孕來當藉口請假你就會是第一個會被資遣的人舉個例子以前年輕的時候待在大公司的小部門裡面女同事直到5-6個月肚子凸出來我們大家才知道她懷孕了常跑廁所應該也是孕吐卻沒有顯出疲態這幾個月還是跟我們一起爬高爬低、搬貨、送貨直到進醫院生產的前一天還跟我們一起打包書籍我們都說孕婦不要做那麼粗重同事還是不以為意做完月子又馬上上工如果這位女同事生產之後就辭職我們一定會強力慰留一樣生產兩樣情有人還沒生,就請假、病假問題一大堆有人對於那種責任感的重視,讓人不捨這兩者差在哪裡心態而已~~~~~
恭喜妳 快去告 保證贏勞基法是非常偏勞方的 尤其是孕婦這家公司一定是沒經驗 敢在懷孕期間資遣員工妳做不到三個月 資遣費根本很少打官司的期間 公司也是要付妳薪水的官司打贏了 小孩應該也生了 再請個育嬰假到時再看看妳想不想回去上班
搞不太懂「試用期」...很久以前可能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是比正式錄用較低的薪資試用一段時間,如果試用期到公司認為不適合就直接可以叫人滾蛋。現在如果還有試用期,頂多是試用期薪水較低(依工作合約),但不適用還是要用資遣的,錄用上班就是正式員工,這沒有什麼試不試用期。而且還要有證明這個人是如何的不適用才行。(如果真的「依法」的話)實際上當然比較少人會去爭這個啦,薪水跟資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有拿到大概就算了。台灣很多人對勞動條件跟法律保障的理解好像都停留在很久以前耶???
拿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到你公司所在的縣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或是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吧,法律只保障會運用的人,不會保障只會在那裡喊叫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