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給資遣費...還可以
還好不是試用期沒滿解聘
Ruth2011 wrote:
路過說一下,我同事...(恕刪)

正想說~~
懷孕的婦女在職場其實很弱勢
如果有事沒事就拿懷孕來當藉口請假
你就會是第一個會被資遣的人
舉個例子
以前年輕的時候待在大公司的小部門
裡面女同事直到5-6個月肚子凸出來
我們大家才知道她懷孕了
常跑廁所應該也是孕吐
卻沒有顯出疲態
這幾個月還是跟我們一起爬高爬低、搬貨、送貨
直到進醫院生產的前一天
還跟我們一起打包書籍
我們都說孕婦不要做那麼粗重
同事還是不以為意
做完月子又馬上上工
如果這位女同事生產之後就辭職
我們一定會強力慰留

一樣生產兩樣情
有人還沒生,就請假、病假問題一大堆
有人對於那種責任感的重視,讓人不捨
這兩者差在哪裡
心態而已~~~~~
樓主在哪個縣市?

地方勞工局會幫你處理的 (大部分狀況)

因為懷孕被迫辭職基本上是相當相當違反勞動權的行為
要不要考慮事情
告一段落再找工作
不斷的請假
工作同事要幫你做
長久下來也不是辦法吧
恭喜妳 快去告 保證贏
勞基法是非常偏勞方的 尤其是孕婦
這家公司一定是沒經驗 敢在懷孕期間資遣員工
妳做不到三個月 資遣費根本很少
打官司的期間 公司也是要付妳薪水的
官司打贏了 小孩應該也生了 再請個育嬰假
到時再看看妳想不想回去上班
搞不太懂「試用期」...

很久以前可能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是比正式錄用較低的薪資試用一段時間,
如果試用期到公司認為不適合就直接可以叫人滾蛋。

現在如果還有試用期,頂多是試用期薪水較低(依工作合約),但不適用還是要用資遣的,
錄用上班就是正式員工,這沒有什麼試不試用期。而且還要有證明這個人是如何的不適用才行。
(如果真的「依法」的話)

實際上當然比較少人會去爭這個啦,薪水跟資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有拿到大概就算了。

台灣很多人對勞動條件跟法律保障的理解好像都停留在很久以前耶???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懷孕不適請假就算了,又再請假去照顧家人請問妳的工作誰要做?同事因為妳一人可能無法休假或工作量增加應該的嗎?這種情形沒有一間公司受得了的,如果只是住幾天院那請個看護也可以不是嗎?該花的還是要花!
還在試用期嗎?2萬多的薪水做沒幾個月,如果要申請調解,你可以去問有經驗或有這方面資訊的人是否滑得來!?
我是胖子

Leila622 wrote:
懷孕不適請假就算了...(恕刪)

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有規定家庭照顧假,難怪台灣人都不喜歡
遵守法律,自己想的就是對呀!
拿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到你公司所在的縣市政府
性別工作平等會 或是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申訴吧,法律只保障會運用的人,不會保障
只會在那裡喊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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