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 遣散 & 裁員盡量不要保留原程式

絕代蝴蝶 wrote:
對啊!我勸人不要做違...(恕刪)


何謂原程式?
台灣有法條說:撰寫程序一定要保留原程式?
看的懂的程序就稱"原程序"...看不懂就不能稱"原程序"嗎?找個歐巴桑通通都看不懂,大家都犯罪喔...



勞工要槍口對外,不去找正當途徑,搞這種小步數... =.=

小弟在上櫃上市的軟體公司上班
source code都要定期被分到Server
每個月MIS還會有每個人的PC網路流程給主管看
再來,一個大一點的專案,跟你分工的人,馬上就可以知道你在搞什麼手腳
就算把SVN上的程式砍掉,大家每天都會同步source cod,你也要把同專案的人電腦程式一起砍才行!!
少想些有的沒的,不如好好加強自己的實力,找個好公司待...
留的青山在
不怕沒柴燒
台灣的圈子很小.
除非你有把握要往國外發展
不然搞這真的很.....
而且倒楣的絕對不是老闆
而是你的同事,主管以及接手的人
ARM2402 wrote:

何謂原程式?
台灣有法條說:撰寫程序一定要保留原程式?
看的懂的程序就稱"原程序"...看不懂就不能稱"原程序"嗎?找個歐巴桑通通都看不懂,大家都犯罪喔


看完你一系列的回文,大概可以得知您老闆的為人.

看看你們 RD 這一幫人,要不要一起出去自行創業?

將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



ARM2402 wrote:
建議你們公司別用吧,之前有案例,檔案傳到對岸去,除非你們公司電腦無法對外連結.

所以喔,公司之前有人建議使用,最後老闆想一會...這比刪原程式還要可怕..不裝了


你說對了,我們公司電腦不能隨便對外連結,
,個人用的本機usb 只能插滑鼠鍵盤,所有可存取的usb裝置都不能用,本機也無法對外上網,
只能登入server 走唯一的80 port出去,而且也無法對外傳檔案
唯一能傳檔案出去的方法只有走mail,mail一次不能傳太大,而且所有往來mail都備份
想偷寄,告死你......,反正可以寄email的地方和soruce code 不在同一台server上,也就是想用email 夾code是夾不到的

什麼,直接把機殼打開拔出硬碟?你一開機殼就會觸動機關,MIS馬上來關切了......


因為公司曾一整個team被挖角,連所有資料都帶走,所以對這方面很重視
上上下下左右左右BABA wrote:
你說對了,我們公司電...(恕刪)


你只想到 USB或硬碟嗎?其實傳送方式很多種

因為自己懂硬體的,使用RS-232都能模擬一顆硬碟出來.

mail就更簡單了,,,,直接針對網口物理層...不說了,免得又被別人知道.

andy2000a wrote:
高層影響更大吧.. ...(恕刪)


所以啦..
程式無法run,是內部流程卡住..
客人被帶走,沒營收,是會搞跨公司的...

小弟電子業站前線業務端的..
綁的到客人有大單的業務,年薪三四百萬的比比皆是..
跳槽到別間公司,也都是拿手上客人和新公司談年薪的..

這種業務(領高薪)和客戶(拿回扣)互利共生的模式
看太多了...
刪程式...

沒被告算運氣好...

被告了...
刑事附帶民事慢慢算...
===================================
12/05補充刑法法條
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342條 背信罪
354條 毀損器物罪
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12/05補充民法法條
213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214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1
215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2
216條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詳細內容請GOOGLE
===================================
另外一提
公司用非法軟體和離職工程師刪程式是兩碼事~

公司用非法軟體
軟體公司會找公司

離職工程師刪程式
是公司和離職工程師的事

==================================
別害人
jan2438tw wrote:
沒被告算運氣好...

被告了...
刑事附帶民事慢慢算...(恕刪)


刑事附帶民事都搬出來,難怪台灣RD過的那麼慘!!!

我都說了,台灣有那一條法令撰寫程序必須保留原程式阿?(目前的答案是沒有.保證沒有,,將來也沒有)
------------------------------------------------------------------
使用軟體 help 都有註冊版權所有人是誰

非法使用盜版軟體,創造出來的東西還能對外說:這是公司的智慧財產嗎?

我只有說:原程式,至於產生出來的東西當然不能刪阿,而且保證能運行 500 年都不會故障.

>>>>支持使用正版軟體開發<<<<
ARM2402 wrote:
使用軟體 help ...(恕刪)


員工在公司因業務需求創作出來的東西
除非創作人與公司另訂著作權協議
否則均視為公司所有

與使用何者工具(既使是非法軟體)
一點關係也沒有~

例一:
A公司使用盜版EXCEL
因業務需求作成"X+Y=Z"的運算並建立檔案"B.XLS"
這個EXCEL檔"B.XLS"本身就成為A公司所有

就算該檔因任務需求要進行修正
也是要有"業務需要及公司同意"狀況下進行修正
而不是"自行刪除或逕行更改"

例二:
A公司使用盜版EXCEL
C員工離職前見義勇為刪除盜版EXCEL軟體
致使公司無法執行相關業務
造成公司有所損害

A公司使用非法EXCEL軟體是軟體公司MICROSOFT和A公司二方的事
和檔案"B.XLS"本身的"創作權與其損害賠償"
或"刪除檔案造成公司損失"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貴公司有法務
可逕行諮詢
看上述說法是否有誤~
====================
以上~
我就提醒到這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