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tree48 wrote:
請問你真的把"醫療糾...(恕刪)
不知道您是不是才沒看清楚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按病人接受醫療行為發生死傷等損害時,如可歸責於醫事人員,病人或家屬得依相關法律究責與求償
如係病人自身所致或不可歸責於醫事人員者,亦不應由醫事人員負擔。
惟醫療行為不僅具有高風險,其結果亦常不確定,又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之因果關係認定,相當困難,故病人受到損害
後,透過現行司法訴訟制度,除造成醫病雙方陷於訟累,多數病人方無法獲得賠償或彌補,以致部分病人家庭陷入經濟困境,爰針對醫療行為難以明確責任部分,從醫療風險分擔角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療事故補償。
綜上所述
如果是醫師的過失,當然是醫師賠償
雖然病人自身所致或不可歸責於醫事人員者不應由醫事人員負擔,但因為"醫病雙方陷於訟累"."多數病人方無法獲得賠償或彌補,以致部分病人家庭陷入經濟困境"(經濟陷入困境是醫療人員害的?醫療人員欠病患家屬的?)
所以
醫療行為難以明確責任部分(因疾病而死家屬沒責任,醫師沒責任,所以沒有人有明確責任),政府出錢賠
但這錢從哪來,見下面那條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
故補償,應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
之來源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
二、政府預算撥充。(政府預算撥充以不超過前條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三十為上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上述三到五項應該不會太多也就是說約70%會是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而政府出的30%基本上也是全民買單(包含醫事人員們的稅金)
大家都沒責任,病人因疾病死亡,醫事人員還要支付70%加上30%全民買單的部分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確不是"凡醫糾先賠......醫師沒錯也要賠"而是"沒醫糾就先賠,大家都沒錯也是醫事人員們賠"
第三十八條
有關醫療事故補償之行政事務,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至審定補償給付、決定核駁與否之業務,仍由審議會辦理之。
只是在說由誰辦理,沒有說給付的條件,給付的條件是上面二十五條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