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s92 wrote:
樓主大可以根據勞基法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接事宜然後離職.
這是您不可動搖的權力.

若是您前雇主短時間內找不到人接手, 可以請他用月聘或是半年聘的方式再次聘請您.
當然這個時候待遇就要重新談了...




一切按照勞基法來,
除非他要你留到八月,到時要清算年資給你。
"拍桌不做"是很多上班族夢寐以求的事,但事後只是讓人覺得EQ不好罷了,
建議版主您與老闆談談,加薪,調整職位,重新分配工作等等才是成熟的作法,要知道,
有一天您也會是老闆,搞不好您也會做同樣凹員工的事情,所以成熟點思考看看吧!
既然已經有其他現金流,而且也有退休打算

那就代表未來有沒有工作都不重要了,既然如此也不怕別人探聽名聲

建議可以從現在開始天天遲到早退,反正老闆如果還願意付錢給妳

妳就賺到了,老闆要是不爽叫妳滾,剛好又如妳的意思

反正......不爽上班又不犯法,擺爛就對了,薪水拿多少就做多少即可

品加俊 wrote:
本身是職業婦女,因為...(恕刪)


可否分享一下現金流的方式

我也想知道怎樣才能拍桌子說不做了

偉大的媽媽

雖然不能給你甚麼意見


但是 給你個讚

品加俊 wrote:
本身是職業婦女,因為...(恕刪)

真的不做何必說這麼多
有法定的離職時間妳知道吧
只要妳遞交辭呈以後
一到法定離職時間就不會管"前"公司了

第十六條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紅塵紛紛情難了,風雲變幻醉一場 慢慢長途尋真我,千杯難倒一酒湘 癡心躊斷緞愁腸,豪情傲劍渡河江
恭喜~~~畢竟人生只有一次~~~

但享受人生和享樂人生是不一樣

個中滋味自己感覺~~

你對你的人生態度才是最重要的~~~不要讓人生白走一回~~


做錯了負責完畢再走~~~

恭喜人生不是只有房貸~~~

品加俊 wrote:
本身是職業婦女,因為...(恕刪)


我有一位朋友,也有類似的經驗。

最後也順利離職了。

但是,過了一個月,老闆又找她了。
"妳一定要回來幫忙,我每個月多加給妳一萬五。"

朋友沒有答應。
"如果我一星期只進辦公室一天,其餘時間在家工作,
然後每個月多兩萬,我會考慮的。"

老闆馬上答應了~~

結果,原本一個月3萬的變成了5萬,還享有彈性的工作時間。

附帶一提,朋友是做財務會計方面的工作,也是感到薪資和付出不成比例,
在原公司工作了約10年左右,才開口提出辭呈。
本來想說至少解脫了,結果卻是出乎意料!
實際上,因為已經累積了經驗值,每個星期的實際工作天數約只有3天左右,讚吧?

如果不想有那種被壓榨的感覺,就一定要說出來~~尤其是在妳已經沒有壓力時!!
結局不一定如妳意,但是有時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喔。


看完樓主的文,真的現在的老闆就是能凹就凹,如果沒有經濟上問題,能走就走吧,過自己想過的生活是一種幸福,偏偏這些老闆就知道員工有經濟上問題,抓準這一點以為員工不敢離職,真的很可惡,祝樓主找到喜歡的好工作~加油!
看大家講了那麼多.....

我只想問:樓主.........你到底離開該間公司了沒???還是已經加薪加到你滿意不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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