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s92 wrote:樓主大可以根據勞基法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接事宜然後離職.這是您不可動搖的權力.若是您前雇主短時間內找不到人接手, 可以請他用月聘或是半年聘的方式再次聘請您.當然這個時候待遇就要重新談了... 一切按照勞基法來,除非他要你留到八月,到時要清算年資給你。
"拍桌不做"是很多上班族夢寐以求的事,但事後只是讓人覺得EQ不好罷了,建議版主您與老闆談談,加薪,調整職位,重新分配工作等等才是成熟的作法,要知道,有一天您也會是老闆,搞不好您也會做同樣凹員工的事情,所以成熟點思考看看吧!
既然已經有其他現金流,而且也有退休打算那就代表未來有沒有工作都不重要了,既然如此也不怕別人探聽名聲建議可以從現在開始天天遲到早退,反正老闆如果還願意付錢給妳妳就賺到了,老闆要是不爽叫妳滾,剛好又如妳的意思反正......不爽上班又不犯法,擺爛就對了,薪水拿多少就做多少即可
品加俊 wrote:本身是職業婦女,因為...(恕刪) 真的不做何必說這麼多有法定的離職時間妳知道吧只要妳遞交辭呈以後一到法定離職時間就不會管"前"公司了第十六條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品加俊 wrote:本身是職業婦女,因為...(恕刪) 我有一位朋友,也有類似的經驗。最後也順利離職了。但是,過了一個月,老闆又找她了。"妳一定要回來幫忙,我每個月多加給妳一萬五。"朋友沒有答應。"如果我一星期只進辦公室一天,其餘時間在家工作,然後每個月多兩萬,我會考慮的。"老闆馬上答應了~~結果,原本一個月3萬的變成了5萬,還享有彈性的工作時間。附帶一提,朋友是做財務會計方面的工作,也是感到薪資和付出不成比例,在原公司工作了約10年左右,才開口提出辭呈。本來想說至少解脫了,結果卻是出乎意料!實際上,因為已經累積了經驗值,每個星期的實際工作天數約只有3天左右,讚吧?如果不想有那種被壓榨的感覺,就一定要說出來~~尤其是在妳已經沒有壓力時!!結局不一定如妳意,但是有時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喔。
看完樓主的文,真的現在的老闆就是能凹就凹,如果沒有經濟上問題,能走就走吧,過自己想過的生活是一種幸福,偏偏這些老闆就知道員工有經濟上問題,抓準這一點以為員工不敢離職,真的很可惡,祝樓主找到喜歡的好工作~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