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逃逸自撞身亡,警察判賠192萬!誰敢當警察??


國考新手 wrote:
雖然警察本來就很屎...(恕刪)


引用前面網友的話來回應:
「再者,你知道為什麼警察要「埋伏」嗎?
因為美國提倡的是「在沒人看到的地方守法,才是真正的守法」

惡劣嗎?

不會啊?

真正懂得守法的人,就永遠遇不上躲在暗處的警察。
而天天遇上警察的人,那就該要好好檢討一下了。」
如果今天的故事變成
警察取締酒駕時候,酒駕人員逃逸
經查沒有抓到,且酒駕人員撞死無辜民眾
那.....
警察也有事情,這樣不是很靠唄嗎?
重要的模糊勝過無關緊要的精確 wrote:
看了老半天01還是
...
..
.
判決書上有指出
警察違反正當程序性
例如
埋伏是為業績或為預防犯罪?
..
.
...(恕刪)

看你的回文老半天,
感覺就是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不能為了業績而埋伏?
警察預防犯罪是工作之一,
打擊犯罪也是工作之一呀,

警察接獲線報有人要毒品交易, 警察不能埋伏, 因為埋伏不能預防犯罪, 有違正當程序?????????
而是要直接現身, 告誡毒販, 不要作毒品交易, 摸摸頭, 大事化了, 小事化無?

又或者, 有脫衣陪酒的小吃店, 警察喬裝客人, 入店察看, 看到小姐脫衣, 快要脫下最後一件時, 立刻出面阻止, 好預防犯罪????


里斯特 wrote:
看你的回文老半天,...(恕刪)



說得很好


尚未得知嫌犯是否酒測值超過標準,尾追之行為並不能完全適用酒駕勤務的作業要點,

因為警察無從判斷當事人當時狀況,總不能說從餐廳走出來就一定酒喝多了。

埋伏又怎樣,警察不能停在餐廳門口?

警察鳴笛要你停車,你硬是不停一直開,當下警察怎能判斷你只是有酒駕的嫌疑,而沒有其他違法情事(如違反槍械彈藥、攜帶毒品等)




法官認為警察可以採取其他作為而未採取,這樣就有損害賠償責任實在匪夷所思

未採取法官大人認為較好的方式就是違法,或是說有所過失嗎?



我覺得台灣太多人對政府要求過多,自己好好的守法不行,講人權講到政府單位啥事都得多做兩遍功夫

警察不能只開單不預防,酒駕不能抓還得先勸導

為什麼要把自己的責任都往外推給政府???

警察為什麼就要那麼累,處理甚麼事情都得要去考慮夠不夠婉轉,夠不夠柔性

不能讓警察好好把精神花在其他地方嗎?

一味要去苛責警察這裡沒做好,那裏沒做好

為什麼不去苛責違法的人的責任,

違法跟違反法官心中自認為警察應有的行為模式

到底孰輕孰重?這兩種東西可以放在同一個天平上來量嗎?

還分個賠償比例,根本笑死人



前面有認為判決正確的網友,請問一下,本案警察從勤務上來講真的有違法或過失嗎?

megga wrote:
尚未得知嫌犯是否酒測值超過標準,尾追之行為並不能完全適用酒駕勤務的作業要點,
因為警察無從判斷當事人當時狀況,總不能說從餐廳走出來就一定酒喝多了。
埋伏又怎樣,警察不能停在餐廳門口?
警察鳴笛要你停車,你硬是不停一直開,當下警察怎能判斷你只是有酒駕的嫌疑,而沒有其他違法情事(如違反槍械彈藥、攜帶毒品等)(恕刪)


+100 +100

警方可不可以臨時(不預期)盤問, 應是有其作業要點.

這好像是, 關心對方, 但被關心者不悅說:我不需要您的關心
被警察追, 就心生恐懼而逃跑然後致死, 也是有找藉口之嫌.
警察請您停車, 查看看都不行嗎?

有一次被攔下(警局旁設臨檢店), 我就很不爽在OS先, 為何我要被臨檢? 我那有被嫌疑.
停下來後, 警察杯杯說: 休息一下嗎! 喝口水, 這裡有黑珍珠蓮霧請您享用 (超甜,產期).
(我是騎單車啊, 又不是機動車輛)
(我有預設立場先) (警方也是預設立場要執行上級要求之公務)
我們的交集是什麼?
此事之後, 我覺得警察杯杯也有很親民之處.

判決內文, 法官對事件整個過程瞭解後, 對警方有守株待兔之嫌有很大的意見.
法官本身只是裁判代表. 國家賦予相當自主權.

結果會如此, 也耐人尋味.
上法院打官司, 主張自己是對且贏, 那一方就不能贏.
處於中間第三者的法官, 怎麼決定都會被酸到如何是好?
要當法官, 法官自己也要有風險管理. 判決出來被酸也是屬言論自由, 法院也是國家機關之一.

感想, 不介入評論. 但認同大大論述
  曾經遇過有人剛走出小吃店門口,醉醺醺的走往車子,巷口在執行路檢的警察走近他跟他說:大哥,喝成這樣不要開車了,危險,找朋友來開吧。還是先停這明天再來牽。接著男子跟警察說,你哪隻眼睛看到我在開車?!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我跟你們長官很熟哦!要不要我現在打電話找他們來!?一線三的算什麼*!&@*&(!(%)!!!!!接著開始打電話。不久來了一群他的朋友,然後支援警力也到場,後來呢?
  曾經有無照駕駛的騎士騎在馬路上,違規被警察攔下,跟警察求情說,家裡經濟不好,請不要開單,無照太貴了,拜託啦!我不騎了,搭車回家!警察心軟責令他不要再騎,再請有駕照的人來騎回去,過了一陣子騎士看警察應該不會再回來了,跨上機車隨即離去,後來發生交通事故,家屬知道曾經在路上曾經被警察攔到,認為警察還讓他有機會騎車,有疏失,後來呢?
  在法官的心證上警察有違比例原則,這我們左右不了。而我們國情跟國外或許不完全一樣,沒辦法都一體適用國外的執法例子。但難道當他喝酒又開車或規避盤警察盤查,這不是選擇了冒這危險嗎?這危險能轉嫁到社會上其他人嗎?法律是保護人民的底限,如果今天執法者在執行法律的時候,懷疑的是法律能不能保護他自己,甚至連法律都保護不了他的時候,勢必下次執行法律的時候將會遲疑、掙扎。受害的又將會是誰?
台灣的恐龍法官,完全沒有工作經驗。一畢業一路很會考試,然後就成為法官,還終生職,一輩子活在自已的世界中,過著不食人間煙火的幸福快樂的日子。
好多類似的文章,真的要考慮是否該考警察 沒尊嚴又危險
donny419 wrote:
樓上一堆左一句鬼島...(恕刪)



請問你去過美國自駕過嗎?
如果在美國看到“STOP”標誌不停車
就會有警察跟你打招呼了

不要在台灣面對警察是一條龍
在美國遇到警察.......如果像對台灣警察一樣的態度,你不是被開槍打死,就是被拘留了。

在美國遇到警車鳴笛
所有車輛一律靠邊停靠
不然就等著吃子彈
而且美國法院不會判給你一毛錢。

另外
撞壞公物還是要賠償的
這就是法制治國
不是民粹治國

在台灣大家都習慣挑戰公權力
加上法官都是未進化的恐龍
造就台灣的是非不分
你說明的很好,但是酒駕,就是喝酒後在開車才算酒駕,剛從酒店出來是要警察取締甚麼?去酒店喝酒犯法嗎?

警察抓的是喝酒開車,如果喝酒的人坐上車就睡著了,沒開車是要取締甚麼?總歸一句就是豬頭立委訂的法律造成很多模糊空間,警察要取締當然是確定有犯罪才開始取締,前面空窗期當然不會動作,到時候要被靠北擾民。



intercgw wrote:
那當時兩個警察早就在聲色場所站崗

也親眼看到該民眾喝酒搖搖晃晃從聲色場所出來

他們是讓該民眾開始駕駛後才開始從後追逐要取締

而非直接制止

考量因果關係後才有要國賠,所以喝酒有錯,可制止沒制止也有錯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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