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這
應該是說,所長雖然是有不批准的權利,但是並沒有不核轉的權利,其間各級權責長官皆然,如果不核轉的話,這很簡單,職務報告除敘明辭職相關事由外,一併將所長不肯簽核意見核轉的意願因由,明確註記在報告之中,雙掛號郵寄所屬警察分局或警察局,信封外加註「請依文書處理,收文程序辦理」即可,公務機關之公(來)文,只要一經機關收發室完成收文登記手續,就是一定要經逐層簽辦,最終會有處理結果,才能銷案歸檔,而且需受到文書處理,法定處理期限公文時效考核管制的限制,不論是那一個核轉(定)的權責層級,積壓公文或沒有依應有的法定期限辦出結果的話,依既有的相關法規之規定,情節嚴重者之議(懲)處,可以高至記大過的處分,這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不需讓自己背負不必要的責任或民刑事、行政懲處,至於拿槍互嗆、把事情鬧上爆料公社、申訴或找民代關說、故意曠職、直接離職、寄存證信函、以讓自己受行政處份的方式,使主管連帶受到懲處、去醫院搞一個憂鬱症診斷證明、把頭髮留長、把通緝犯性侵犯各種犯罪人的基本資料上傳網路等,皆為不足取之作法,根本就大可不必如此做。
只要有明確書明指定「收文機關」之來文,依法就一定要登記收文分文送承辦單位,承辦人簽辦逐級陳核,否則就是吃案。
恐嚇長官「不批就法院見?」
這種事情,根本就沒有違反刑事法規,就算法院見,又能如何?
這種「不批就法院見」的說法,只能嚇唬、嚇唬一下不懂律法的人而已,在警界,普遍具有一定的法學程度,是故,這樣做,有甚麼用嗎?
就算真的告上法院,應該也是直接就會被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掉了。
公家機關,人家不怕碰到違法亂紀的人,違法亂紀有違法亂紀的處理方式,公事公辦即可,人家怕的是工作乾淨俐落,為人清風傲骨,不聊人閒話,又不會被工作綁住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