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換補休1:1其實是在保護勞工權益

如果都是勞工與雇主協商, 就改為 公親法 好了.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以前工作的上市公司假日加班就是只能報補休, 次月沒用就沒了, 我是換老闆, 但很多同事沒辦法.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u168.i168 wrote:
凡事只看一端,不全...(恕刪)
沒工作 ? 誰給你工作 ? 想想吧!


有錢比較大的觀念不好,
勞資, 一個出錢, 一個出力, 應該是對等的, 沒有高低
同意勞資利益, 必須取得平衡,

勞工只有團結甚至罷工, 才有辦法跟老闆談條件
目前台灣的工會力量薄弱,
個別勞工去跟老闆協商, 會被老闆吃死死, 無法取得平衡,
Dwing wrote:
不好意思,讓您失望了...(恕刪)


有啊,當我假不夠放的時候會選補休,

錢對我來說比不上休假時我會選補休,


加油靠你們啦,哪天真的能 > 1:1 是你們的功勞,

vrjason wrote:
自由時報 2018...(恕刪)

就是要搞到大家都看不懂,這樣雇主才可以惡搞.
我只是覺得選擇權在勞工這句話很好笑
如果今天勞工可以選擇
這些問題就都不會有了

還有你可以選擇老闆這句話更好笑
相對的老闆也可以選擇你

今天政府立了些爛法
然後丟出一堆附註灰色地帶
讓勞資雙方自己去協調談判?
這不是擺明要累死勞資還有每天可能會接不完檢舉電話的勞工局的服務人員嗎?
snaz wrote:
台灣月薪制的時薪要除以240小時
換句話說月薪30000的基本時薪是30000/240=125 比最低時薪140還低
平日加班薪資 <2hr 1.33*125=166.25 >2hr 1.66*125=207.5
假日加班薪資加倍發給 8hr 加發一日薪資 125*8=1000 (另外1000已算在月薪內)
最低時薪還低
老共的勞動法時薪是 30000/(21.75*8)=172.4
平日加班薪資 1.5*172.4=258.6
休息日加班薪資+200% 8hr 加發 172.4*8*2=2758.6
法定休假日(11天)加班薪資+300% 8hr 加發 172.4*8*3=4137.9
老共的勞動法完全贏過台灣勞基法



我國的制度計薪日應該從30日改成21.75日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850155

上面那篇文是一年半前寫的
所以文章有些地方可能過時了
但制度計薪日卻還是跟以前一樣每月用30日來算
所以才會衍伸出一堆好笑的狀況
例如每週工時應該是40小時(8小時*5日)
只要超過這40小時的,照理說都要另外算
但我國卻解釋成,週六日加班的8小時已經有支薪了
所以法律規定給2倍的話,其實再給1倍就可
這擺明是唬小老百姓的話術

zuzu wrote:
我只是覺得選擇權在...(恕刪)


呵呵!看你不敢講清楚,是勞基法新修訂的內容在加班, 勞工有選擇領錢或補休的選擇權。
就知道又是胡扯加油添醬了!
Jedsxohe wrote:
有啊,當我假不夠放的時候會選補休,
錢對我來說比不上休假時我會選補休,
加油靠你們啦,哪天真的能 > 1:1 是你們的功勞,


一年十幾天假+正常周休二日對我來說夠了,換錢比較實在.

Dwing wrote:
一年十幾天假對我來...(恕刪)


有人要領錢,有人要補休,所以才讓勞工選擇阿!

u168.i168 wrote:
不然你幹嘛要聽老闆的命令?


員工可以選擇啊!選擇上班或離職.很簡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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