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規有跟上世界嗎?
都說是世界低標了...法規應該遠低於世界低標
民航局規定,連續飛行24小時才需要4機師,但華航在13.5小時就有配備4機師,勞基法規定12小時以上就要4機師,加拿大、英國可連續飛行11至13小時,但設有機師可輪班休息,這點台灣沒有。
講白點是資方玩弄法規與媒體...然後繼續強X機師
資料來源:華航真過勞? 何煖軒:待遇已符合「世界下限」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然而,機師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特殊行業之規定,不受八小時之限制。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條之定義,飛航時間是指為起飛目的,開始移動時起至著陸後停止移動時止之時間。第37條規定,標準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為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第38條規定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第39條規定: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飛機的飛行過程當中,最危險的時候是在起飛與降落。而現行法令裡,國內線機師一天飛行時間、執勤時間之上限,相較於一般勞工,已經有超時工作之嫌。而起飛與降落次數上限之規定,更加令人覺得匪夷所思!如果是台東到綠島的航線,由於飛行時間只有十五分鐘,機師一天內的起飛降落上限甚至可以到達十六次!現行的法規,讓人不免聯想,當時制定法令時,是不是認為國內線航程短,所以可以多起落幾次?二十分鐘內的航線,時間更短,所以再追加四次?因此,當前法規在制訂時,恐怕落入一個陷阱,也就是:「連續十二小時的工作裡,機師的身體狀況是維持恆定的。」所以,民航法規才會把長時間的工時裡,多次起飛降落的風險,看似簡化用加減乘除來計算!
當一個人長時間連續工作,隨著疲勞的累積,生理、心理、注意力與警覺性會慢慢的降低。因此,長時間工作的最後幾個小時,工作效率普遍比較差,發生小失誤的機會也相對較高。這種現象,凡血肉之軀都一定是如此的,並不會因為從事不同職業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決策遲緩或疏忽,這其實是疲勞與人性的正常表現。而只要上班次數夠多,決策遲緩與疏忽發生的次數夠多,難保不會出現大意外!因此,一位機師,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在剛上班前兩小時與快下班的最後兩小時相比較,哪一個時段的生理與心理狀態比較好?如果同樣執行起飛與降落,那個時段容易出現決策遲緩與疏忽?
把灰色地帶玩弄的淋淋盡致
掌握幾百人性命的機師這樣搞,原來台灣人的命也是用世界低標來看
本人同意罷工,爭取權益.........但造成別人權益受損(旅客)....是不是應由罷工者平均分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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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罷工,爭取權益.........但造成別人權益受損(旅客)....是不是應由罷工者平均分擔賠償
https://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705/201705221868803.html
正副駕駛在高空中協調小瞇一下是業界心照不宣的秘密
機師疲勞駕駛我想應該很多是調時差,和下班後沒有充分休息有很大的關係
不過我想如果我領個月薪30萬以上要我下班後就休息,我也很難做到
反正到時候在高空中睡一下就好
罷工是每個勞工的權利,不應該用高低薪來評斷
但是在春節高運量時罷工就讓人無法認受,至少要提前在春節前預告一下
讓那些在國外玩等著收假回台工作的人怎麼辦?
只能說是一群自私的人造成
一群自私自以為是的高層
一群自私自利的貪婪機師,別用飛安理由要求自己的權利,如果真的這樣請這些工會人員堅持酒駕就開除的條文吧
soziwow wrote:
無法同意似是而非的...(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