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xz wrote:
你是不是還沒搞清楚...(恕刪)


你是不是還沒搞清楚

只要有預告薪資就不算違法,老板沒必要為付貸款的錢吧,只要做到他需要做的就好
復興航空空服員底薪才兩萬多
都靠飛多一點才有比較高的薪水
而且很多空服員都有簽約
雇員違約要賠簽約金
那雇主違約呢???
沒有這方面資訊
不過依照台灣慣老闆的特性
合約裡面應該沒有寫進去這點吧
如果直接走勞基法
資遣費真的是少得可憐
支持爭取優於勞基法
很多人以為只要有遵守"勞基法"就夠了
但復興航空這次的事情還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需要遵守

有網友提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裡的規定不等於"勞基法" 裡的規定
所以我也去看了一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確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12
第 4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
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
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第 18 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
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
僱。

雖然罰則(第18條)很輕,就算罰五十萬元對企業也不痛不癢
但也不能因為企業繳了罰款,就說員工的抗爭不合理

http://udn.com/news/story/1/2123889
復興航空今勞資協議 不到半小時就破局


單就"勞基法"看,復興航空似乎都合規定
但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也拿來看的話,復興航空就沒合乎規定
既然沒合乎規定的話,勞工出來抗爭也就是他們的權益

只要他們的抗爭有法規做支持
(要復興航空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進行解僱)
我也是祝福他們
復航是有計畫性,有陰謀性的惡意倒閉....先拋掉手中持股,涉及內線,公司欠銀行百億,上層明知要倒還在旅遊展賣機票(詐欺)公司明明資產大於負債,正常沒理由倒閉,經營不下去也沒有經過開會或協商等程序,閃電結束一切?看來要被抓去關了!
勞工挺勞工形成社會的風氣,對你我都有好處


npnpnp1979 wrote:
必須提前 通知政府 及勞工

這個就是所謂預告期工資,
通知一個月後解職,但是每天依然到班較好,
還是直接給一個月預告工資,不用到班來得好???

NeilCC wrote:
復興航空空服員底薪才兩萬多
都靠飛多一點才有比較高的薪水
如果直接走勞基法
資遣費真的是少得可憐
支持爭取優於勞基法


很多服務業薪水都是兩萬多,甚至只有兩萬出頭。
很多業務性質的工作也是都這様,都是要拼死拼活衝業績獎金把
薪水拉高,這個在就職的時候就清楚明白的事情。 那這些公司
如果發資遣費支不支持爭取優於勞基法?不是看現在新聞熱什麼
就挺什麼吧...

就實務上來看,如果依法行事就是把勞基法規定該給的就給,公司
就沒有其它法律上的義務了。工會的訴求,就是有喊有希望,試試
看能不能多少拿到一點這様。但其實即使一毛都不多給,復興航空
也不會怎麼樣。不是什麼去爭取就會拿到...有多拿到我會為他們
感到欣慰,不過如果真的沒多拿到,那也是沒辦法的事。

如果真的經營層有任何不法,那就查辦到底啊~

員工去上班就不要想公司都不會倒。

公司用人就不要想員工都不會跑。

就這様而己... 我自己每天上班我也沒想著公司一定發得出我下個月
的薪水,如果公司經營發現狀況不對我一樣會提早跑掉的。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但是現在不是有惡意倒閉跟內線交易的嫌疑嗎?
什麼旅展賣票 讓員工認股 解散前大賣股票...等等傳言
比起那些辛苦領薪水的事
有錢大老闆的事不是更值得大家注意嗎

如影隨行 wrote:
公司明明資產大於負債,正常沒理由倒閉,經營不下去也沒有經過開會或協商等程序

總比賠到薪水貨款都發不出來才兩手空空倒閉來得好.

董事會開會決議解散,程序上並沒有問題,
企業經營不善並不需要和誰協商.
如果復興手上還有資金想順利解散行不通,
那以後是否都玩到貨款/債務/薪資都付不出來才要忽然倒閉???

ryanlin97 wrote:
現在的民主不也是'...(恕刪)

民主 就是投下你自私的一票

我是非常懷念 蔣經國時代
人人自立自強
獎勵投資 置產
國勢蒸蒸日上

搞民主之後
台北現在別比 北京 上海 一流城市了
連二 三流的都比不上

天天吵 甚麼事都做不了
好處都被愛吵的拿走了
動亂 社會承擔 大家有樣學樣
先吵再說
置產的被打成 投資客

人人要補助
拿補助的還不准人家貼標籤

人人要國家 企業養一輩子
拿身家出來拚的企業家
被打成無良商人

你想老闆怎麼對你
怎麼不自己出來當老闆

每人多拿50萬 1000人就5億
復興航空 快1700人吧 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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