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資遣她,剛好她懷孕了....


腦細胞 wrote:
不關員工好不好的問題,壞就壞在你們不該在她提出懷孕了才想要資遣她!!!


沒錯

對於要孕育臺灣下一代的母親們

這些當大老闆的該拿出一點良心吧

迷你小棕熊 wrote:
這時候資遣他真是一個...(恕刪)



好一個聯合作戰
不過萬一被查出來的話......
樓主講的全是 (屁~~~~)

那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員工不會犯錯????
就算有考上會計師也是一樣 會犯錯
小弟在當領組時
下面的同事 那個沒有會師執照???
固定資產變動表 、 現金流量表 Tax 7 Tax 8 股東可扣抵稅額
還不是錯一堆
有差嗎????
你們事務所的會計師,你們主管
都不用負責???
小弟在事務所時 台北總所 某組 把某上市集團的 所得稅算錯
會計師也沒發現~~~呵呵呵
呵~~~~~~~害客戶多繳了一堆錢 給國稅局
最後,這筆誰吞???
當然是會計師,不然他簽証簽假的喔???
說穿了 你們事務所就是
就是 忙季 <----不給走 不給加班費
淡季 <-----就找一堆理由 要趕人走
樓主,敢在 01 公布
你們是那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嗎????
如果真的 事實如樓主所陳述
那就 公布 你們是那一家「會計師事務所」
讓大家公斷
另外 小弟有朋友 在勞工局 服務
如果你們這麻委屈 這個員工這麼差
沒關系
只要你敢講
我一定幫你通報 勞工局
讓勞工局 還你們公司一個清白

跟大家說一下事務所的生態
小弟的同事
大肚子
經理一直不給他請產假,預產期到了還不給請(因為忙季)
硬是他上班
還直說,放心你要是肚子中的寶寶出來,我會負責送你去醫院
結果,那位同事
在某個忙季的夜裡,加班到 凌晨快1點下班。
回到家因為太勞累 血崩
他老公緊急將他送醫 凌晨2點 生下小孩
後來幸好 母子均有救回
事務所呢?? 靠~~~~啥都沒有表示
這就是台灣的「資方」
(靠,那位經理自已懷孕時,跑去跟會計師哭說 醫生要他安胎,不然 小孩會有危險
會計師給他放了半年的長假去安胎。真別人的兒子死不完)

因外樓主你的標題要改一下 改成

「她懷孕了、公司想資遣她」????? 或許這樣比較貼切

而且,樓主你是女的吧!
也祝你改天懷孕,遇上同樣的問題

ttonychen wrote:
樓主講的全是 屁~~...(恕刪)


樓上的賢拜

你們組上這麼扯喔

我那時的查帳領組跟我兩個那時一起出外勤

結果她要我去跟客戶借衛生綿(剛好客戶一女生是我大學學伴.不然我還真不知道怎開口)

她說她感覺下面好像在流東西(當時我還沒娶妻什麼都不懂.難到查帳查一查會高o???)

衛生綿借到後她使用半小時她才感覺好像是要生了

她老公恰好在我們查帳客戶那附近上班.趕快電話聯絡她老公過來接去生

所以我的領組做到最後一刻

另外我也贊同哪個查帳員不犯錯

會計師自己都會犯錯了

小弟組上一個漂亮的女查帳員(每次到客戶那多少人為了見他一面三不五時送下午茶)

那時幫某機車客戶(是真的做機車的客戶~不是客戶機車)

營所稅多繳了200多萬.還是客戶後來自己發現的

會計師只好說未來免費幫忙做諮詢的工作(問題這本來也就是免費~~只是安撫客戶用)

全部怪給員工~~這不太對~更何況你也講

你找一個沒有經驗的人~~~人家一直詢問你們

是不是你們態度不佳~搞到後來人家不想問

那這樣又是誰的問題
賺大錢養家養老婆 wrote:
樓上的賢拜你們組上這...(恕刪)


賺大錢養家養老婆~~大大

那是那位「經理」的問題
而我那位同事 正好買了 新房 新車
為了錢
吞下來
如果 我那位同事 有去向會計師講
會計師一定會讓他放假去
「經理」會為了 績效 幹出 不良的事( 績效獎金)
會計師則不會 因為 那2~3個月的薪水
對會計師而言 那點錢
只是腳毛而已 呵~~~
親愛的樓主
小弟有一堆沒出息的同學
考到會計師不當
跑到勞工局及勞委會當個小主管
哪個孕婦那麼大膽敢欺負樓主
請樓主PM給我
小弟叫我那些不成材的同學去查
保證讓公司舒舒服服
另外再補充
這一行的人
很多都是踩著別人屍體上去的
也別怪他們
這行不是踩別人就是被踩
今天他不鬥調孕婦
公司沒預算了搞不好換他走路
基本上這種人對人性已經麻痺了
對他們來說
一屍兩命還比不上得到上司欣賞的眼光重要
對了還有你說的業務緊縮
這只能騙騙外行人
忙季結束後
客戶原本就會大搬風
過一兩個月後
客戶又會陸續回籠
你的說詞騙騙外行人可以

Ricky國道 wrote:
你這樣講就對了表現不...(恕刪)


Rick的觀念很對,以後若又有人上01問被資遣該怎麼辦,
可以建議來看這個文。

台灣的主管常常隨便找一個員工進來,
直接放在職場上要求有即戰力的表現,不行就逼他走,
反正會去爭取權利的人也很少...
Ricky國道 wrote:
看你的論點就錯誤百出,你有上過勞工法庭嗎?我上過


不用講孕婦的部份


你光說表現不好就資遣,去打官司也是輸


勞工法庭中你覺得員工表現不好也是先從記過,警告等開始處理


資遣是最後最後的手段,希望你可以多了解相關法條


假如撇開孕婦的部份

據我所知....並不是您說的這樣喔

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員工有上述條件 可以直接解雇

假如沒有

其實雇主要資遣員工是不用理由的(看他不爽也可以)

只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

一個月前預告 然後把該給的資遣費給足

並給勞工非自願離職證明等證明文件即可....

(我也遇過勞資糾紛 基本上只要有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在走就沒問題了)


說真的 有的員工真的是很惡質...之前上調解會跟法院就是遇到員工把公司研發資料全部刪除 然後帶走

並且用這些資料威脅公司要求公司照他的想法去經營...結果 當然就是蒐集證據後...解雇

那位員工他自認為那些資料是他開發的屬於他個人資產 所以刪除並且帶走合情合理也合法..

所以就上法院囉..

補充說明...公司本不想計較了...上法院是因為該員工去提告..提告原因是公司不給他資遣費之類等等的

法官看完我們公司提供的證據 以及該員工發的e mail後

冏了.......問了原告.......請問你還有什麼訴求?
樓上的大哥,泥嘛幫幫忙~~~

資遣和解雇是兩回事,對照勞基法中的條款也不一樣,
勞基法第12條所述: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又叫做開除,
開除的意思就是捲舖蓋走路,不但沒有資遣費,也沒辦法拿到"非自願離職書",更不能請領失業補助,
或有可能,視情況或有可能還得負擔賠償責任。

勞基法第11條所述:
第十一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叫做資遣,又叫做"非自願離職"。
被資遣的員工,可以領到資遣費,憑"非自願離職書"可以請領相關補助。

二者差很多,啊嘛幫幫忙,別張冠李戴弄混了,
另外,這棟樓的案例棘手之處,並非勞基法中的"不適任"、"資遣",而是在於性平法。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ivychung wrote:
公司可以玩的手段太多了+1
朋友的公司(同業)很多人被資遣,都不給資遣費的
行政類的就被轉調到業務性質的
然後被盯業績,沒多久就會走
幾乎可以說是不成文規定了...

有主動要資遣費的,就看直屬主管的觀念
有的主管說:我們公司沒再發資遣費的,然後看那個人好欺負就打發走
而且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他就不能去申請失業給付
有的主管遇到部門裁員,會幫忙向公司申請資遣費
但該主管也是本身有離開的打算...
...(恕刪)


您所說的這類狀況,
以前遇上不懂勞基法與性平法的勞工,
可能還騙得過,
現在勞基法知識普及,
行政職務公司要轉調員工到業務性質職務,
必須雙方書面同意,
如果員工方面不願意,
可以直接要求公司依照勞基法資遣,
並須開出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果公司不願意,
員工蒐集自己的薪資證明與打卡證據,
直接上各縣市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一開始便會邀公司人事部門主管或負責人派員進行雙方協調,
接下來公司得面對一大堆麻煩事,
現在別說大公司,連中小企業甚至於小行號,
遇上申訴,幾乎都趕緊付錢息事寧人的.

回到主題,
孕婦資遣?
這根本無需多描述,
除非公司在這位孕婦員工還懷孕之前至少半年內,
已經針對此員工的工作表現給予公平書面評等,
且經過輔導,並合理協助之後,(這些都要具有書面證據)
仍舊無法達到公司合理比例的評等要求後,
或者有違反勞工管理規則重大事項等,
才能以工作表現等理由,
資遣孕婦員工.
而且,如果孕婦員工自覺不合理,
一樣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甚至上勞工法庭要求補償.

沒有一家公司的HR會笨到惹這樣的燙手山芋!!!!!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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