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pro wrote:
我只知道 我每天還是依然同時間下班,大約加班1.5小時,而且沒有加班費
每天超過下班時間下班,公司會要你簽一張"因私務逗留公司"證明
很多公司都用這幾招:
1.下班時間到,叫你去打卡,然後回坐位繼續工作,公司要保命的就叫你簽"私人事務逗留單",然後你延遲下班在路上出意外不能算工傷,要自己吞。
2.把工時縮短為7或7.5小時,再用上述方式依然沒加班費,然後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把假變少,我去函問過勞工局,只要勞資雙方協調即可,是合法的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市政電子信箱陳情事項,經交由本府勞動局處理敬復如下:
一、您詢問「公司用縮短每天上班的時數來把法定休假天數減少是否違法?」相關疑義一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倘公司將每日減少正常工作時間由8小時縮短為7小時,然後把每天少上的小時數直接折抵政府公布的休假天數,並不違法,惟因涉及勞動契約變更,仍應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始得為之,並非由雇主單方片面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