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7個月,公司以未過試用期資遣!合理嗎? 請大家幫忙

這個案件主要應該是只有就職三個月,資遣費應該連半個月都不到吧....
peggydoggy wrote:
你知道在勞基法裡面...(恕刪)


這是錯誤的觀念
勞基法沒提到試用期
不表示試用期的規定就違法(勞基法沒提到的一堆)

事實上 政府提供的工作規則範本 就有試用期相關的規定
去勞動局查或問都知道
有接觸HR的相關經驗都知道 別再被記者騙了

有試用期的差異
在於試用期完需進行一次考核
決定試用期是否通過

沒通過就資遣 到這邊都是合法的

其他有沒有歧視孕婦或是考核不公平 那就是樓主需要舉證的部分了


jiang0214 wrote:
勞基法有同意雇主跟員工簽訂勞動契約
你工作無法達標就是可以直接解雇


現實就是孕婦這種特殊生態上,就算工作未能達標,也可以推到是因為懷孕身上
她要擺爛,就說自己肚子不舒服,公司內所有員工都得因此體諒,至少在這當下,解雇是難以作到的
契約?這只能在作用在正常勞工上,對方是孕婦,一句歧視就可以讓整個風向全變了

當然,這裡要強調,會濫用這類機制的女性或是孕婦其實很少,非常少
不過因為機制上開了漏洞,所以所有女性只能共同承擔了
所以一般女性明明是與男性作相同工作,但起薪低、升遷少,原因就是支付這份”若有女性濫用機制時的保險費”
基本上,這題的關鍵不在於試用期與否。
樓主認知的"試用期",也與現實有落差。
在於定期契約轉不定期契約,樓上只有少數提到這點。
當實務認定上,『成功』由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時,
才有法源來談孕婦的保護條款。
樓主,一開始就寫了
『雇用契約寫明試用期3個月,我以為4/10我的試用期就到了』
=> 我覺得樓主可以節錄契約所用的文字,讓各位公評。
究竟是 A. 實為不定期契約,但有3 個月的試用期。
或B. 實為定期契約,先簽三個月。
這沒看到實際契約內容,難以隔空抓藥。
--------------------------------------------------------------
法條內容是這樣:
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此外,只要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者,均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若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即便雇主與勞工係約定「定期契約」,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而不得適用勞基法所規定「定期契約」之法律效果(詳如后述)。

另雇主於何種情況可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而何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亦即勞基法規定僅有符合上述四類型之工作者,雇主始得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能約定「不定期契約」。

但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臨時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若有(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之情形時,則顯係雇主以約定「定期契約」之名,而行「不定期契約」之實,故勞基法第9條第2項特別規定此兩種情形仍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依法得享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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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後一段字,樓主符合由定期轉不定期的描述(先假設公司是定期契約),
但符合描述不等於裁判結果。
需經過實務認定,不是網友在這邊 GOOGLE 了一些法條就能直接套用。
誰來認定 ? 當然不會是M01 的網友。
單就個人觀點來看, 公司或該主管,早有不繼續定期契約之想法,
也許他猶豫了,也許他不熟悉法條,總之他慢了3 天才告知,
所以落入法條的約束。
(4/10 為終止日,4/13 口頭告知不續聘)
但是,從他4/13 便告知,通常裁判會出現類似這種敘述" 雇主無明顯犯意" 。
他超過3 天就講了, 且告知為做到4 月底。
這就看你主觀怎麼認定了。
你可以想成,他沒馬上叫我走,我還能拿20天的薪水+遣散費,還有給我緩衝時間找新工作。
讓收入的空窗期減少。
(其實我不知道定期契約終止後,有沒有遣散費這回事)
你也可以想成, 這雇主就是要再凹我一個月。

老實說,若你一開始簽的是定期契約,就是約聘,有沒有被續聘本來就是
這種求職模式要承擔的風險。 這跟保護孕婦的天條,沒甚麼相關。
但是,若勞工局,實務認定你轉為" 不定期契約" 後,你所應享的權益
則會大大擴張。

建議你想想,你要的是甚麼,以你即將臨盆時期,爭取到甚麼對你是最划算的。
若客觀事實都能支持你的契約是不定期契約,則你的勝算大大提升。

dennis10 wrote:
這是錯誤的觀念勞基...(恕刪)


可已有試用期,但

你錯了,解雇部分屆時是是雇主要舉證,而不是勞工。
嘘は真実の影!
陽光33 wrote:
如題~請各位幫忙解...(恕刪)

我判斷當初主管錄用你是因為他需要人,
沒有考慮太多,
等到你進入狀況後發現你去生產時他又要面臨缺人的問題,
然後公司內部也可能有人資或主管的壓力,
只好快刀斬亂麻,
把你資遣再繼續找人...

站在局外人的角度,
我希望你爭取自己該有的權利,
因為台灣的工作環境對孕婦很不公平,
該讓這些公司或主管受到教訓;
但另一方面,
我也覺得花時間在這邊很沒有意義,
都要生產了,
該做的是好好待產生個健康寶寶.

所以,
如果你真的需要這份薪水也沒有過失,
那該有的權益就去爭取,
如果過得去,
那該放下的就放下...
無論如何,
都給樓主加油!
向勞委會申訴,有案例判賠43萬,別信試用期說法,國家法規沒這條

星幻 wrote:
現實就是孕婦這種特...(恕刪)


你沒有搞清楚勞基法阿
誰說雇主要特別照顧孕婦
法令只是規定不得歧視

你在雇用時寫明工作內容跟考核要求
只要他能達到
就是好人才
她身體不舒服無法工作
達不到要求就可以用勞基法第11-1-5解雇

雇主自己沒有能力去訂定評核標準跟辦法
不要牽拖什麼啦
台灣就是充斥沒有提升競爭力跟產業價值力的小型公司

其實有個名詞 叫約聘員工.......
試用期3個月,當初有同意,可視同當約聘員工....

我待過藥業.......
業績的通常主要包含兩種.....
a.一種是延續業績(就是舊客戶續叫藥).這個通常不能完全算在新業務頭上.是之前的人留的..
b.新業務 通常最重視的是 新開發業績,就是新客戶 或 新產品 入藥.......
版主的一句業績達標127%........
應該是 2種業績相加的....
至於 最重要的 新開發業績 是多少才是重點所在...

如果版主的 b項..業績 超好......
那再來討論 是否為懷孕因素...
看文有很多人搞不清楚,以為公司有付資遣費就可以資遣人?!還有人說這符合法規,顯見台灣慣老闆實在很多。
樓主公司是外商,但是主管也許是台灣人?就算外商到了台灣,也是入境隨俗,用台灣人的做法。而且台灣的罰款很低,與其讓你請育嬰假,不如繳繳罰款就算。

未達公司標準的話,公司必須要提出足夠證據,比如出缺勤紀錄,能力評估,績效指標,約談紀錄以及是否有改善等紀錄(一般公司你要用這裡由資遣不適任員工,最好給員工機會改進)。所以你就大方去投訴他吧。而且這種大公司,大概也被投訴習慣,也許會多給你一些補償金,至少讓你後續找工作的空窗期順利一點。

假如復職以後,是否會被公司藉機修理,那是以後的事情,沒有發展機會再換工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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