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資遣她,剛好她懷孕了....

allen6913 wrote:
假如撇開孕婦的部份
...(恕刪)


你的部份是錯誤的,你樓下已經給你答案了



majumi wrote:
樓上的大哥,泥嘛幫幫...(恕刪)




你的是正解

-----------------------------------


我知道相關問題,是因為之前公司有發生過違法解雇60人以上,後續都有再發生


雖然我不在名單內,但我們都有接觸相關問題





另外公司有個案件違法開除,官司打兩年半我是證人身分出庭,公司敗訴賠款律師費與兩年半全薪

被違法開除的,現在好好的在原單位原職務原薪資上班



各位想了解的可以查詢,中環工會相關舊新聞


很多公司都是用業務縮減資遣,但如果員工可提出根本沒縮減的證據,公司都叫違法資遣

況且我先前留言指的是法律上的合法資遣


但如果有人說,那要大家加入工會,我以過來人身分告訴你,不要~還不如法律上解決


我個人反對加入工會的原因這裡不便說明,你私下問我會告訴你原因


人多的地方聚集錢與權的地方就會出現人性的黑暗面
題外話

我的帳號其實2009年申請,但我註冊發生點問題,一直無法發言


真正下定決心要註冊完成,可以像現在一樣可以發言的原因





我很老實說,之前看了很多01上對勞工法條上錯誤觀念很多(被奴性很重)


加上剛好碰到公司相關事件,自己有去跑過勞工局,勞工法院



看到01一些人錯誤觀念,一面倒向資方說法最後自己(勞工吃虧)叫誰幫忙都沒用,已成定局




當時看到相關勞資糾紛想發言導正觀念都無法做到,因為註冊沒完成(手機認證一直不來)



最後受不了了才打去01總部搞定




所以說實話,這個帳號是為此狀況誕生的

勞工有個很悲哀的特性需要導正,現實與虛幻,勞工大部份喜歡選擇違法資方的虛幻說法而不信法院的真實(被奴性很強)




所以需要一直有人提醒再提醒,導正再導正慢慢導正到真正的道路上(畢竟臺灣人被殖民多次,被奴性很強,這是民族特性)



所以才會造就一些主管想違法資遣員工,旁邊還有跟主管比較好的員工在幫忙想手段的狀況出現,勞工在刁難勞工



當勞資發生問題時


資方需對付勞方

但勞方卻是要對付(資方+勞方)



現在這棟樓就是最好的例子,臺灣社會型態的悲哀

fish0101 wrote:
我們公司是會計記帳業...(恕刪)


1. 醫生證明

2. 等三個月
Bravo4freedom wrote:
1. 醫生證明

2. 等三個月





如果真要玩?


我如果是孕婦



我懶的理你



因為我不需要因為這個因素給公司醫生證明文件

要等三個月,你慢慢等





職場孕婦無義務主動告知是否懷孕,法律上也無強制規定


完全是看孕婦自己要不要告知,別人強求不來


這屬於就醫紀錄,也受個資法保護





在不告知情況下,公司資遣到孕婦你就麻煩了


況且樓主的案例用表現不好想資遣,不需要孕婦,光資遣一般人都是有問題的









就會計記帳業呀!

就是 5月報稅很忙

年底結帳很忙

現在呢? 淡~~~~~~~~~

所以 想東想西 要砍人而已啦

事務所的生態小弟太了解了

不用理由那麼多

要砍可以呀

你們公司就發 1年的 半薪 給那位同事

請他離職 安胎

我相信 只要件條講的好都麼可以
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這狀況,勞工局會教你怎麼做的,不適任加業務緊縮是無可奈何的事

majumi wrote:
樓上的大哥,泥嘛幫幫...(恕刪)


關於12條的部份

我有說那是解雇

解雇的白話就是您說的捲舖蓋 沒錯呀(法條的部份可能我引用到比較舊的資料)

但是我引用12條的重點是要說 勞工雖然比較弱勢 但是還是不能惡搞資方

否則還是會被引用12條條款解雇的!!


我上個文是要回上面有一位板大他主張

就算不是孕婦也不能資遣別人...

對雇主來講 一個不適任的人 難道要繼續花錢讓他繼續做到退休嗎?
(愛摸魚 遇到事情就推 或者根本無法完成分內的工作之類的)

以資方的立場來說,當然是不可能讓這種人留公司

假如公司有20%~30%是這樣的人 那公司不就倒定了(認真做事情的不就變傻瓜了?)


以此樓主的情況 雇主只能摸摸鼻子 繼續聘用

等到生完,該給的假要給 該給的薪資也要給足

等到生完育嬰假之類的都結束了 回公司上班才能處理後續的事情(資遣之類的)

否則該孕婦應該可以搞到公司灰頭土臉...
樓上這位大大,跳針的部分、一直Loop的部分,就不再重覆回覆了。


首先,單就此案例來說,並非雇主只能摸摸鼻子別無他法,
只是不想提供答案給這位射後不理的原PO!!

再來,我想談的是:誰,該承擔一個團隊的成敗?
一個公司要能夠運作,至少得有基本的制度,
而人事制度中,就包含了職務架構,等級,工作內容、培訓、稽核、備援、考績獎懲與晉升....等,
當有「不適任」的情況出現時,
身為經營者,應該是要急著把人給火掉? 還是該回頭檢討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又如樓上大大所舉例:"假如公司有20%~30%是這樣的人"
那到底是公司有問題? 還是員工有問題?

以這棟樓的案例來看,就是制度上的問題,
工作職務模糊不清,才會出現不相干的員工冒出來替主管喬事情,
新進員工培訓不夠,才會出現新人一直問問題 (新人至少還積極提問,並非擺爛)
稽核制度形同虛設,才會出現出包了、被罰錢了,才急急想推給菜鳥扛責任
當,公司因為制度不周全、主管不擅管理時,員工被評為"不適任"是否公平?


樓上大大所提出的,某員工帶走研發資料、威脅公司、干涉公司經營、著作權糾紛...等,
這已經是刑事案件了,與勞基法、性平法無關了。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扯太遠了~~焦點糢糊了

我也是贊同樓上所講的

你講到帶走客戶機密.這當然不是簡單的資遣就可以了結的

同樣我還是老話想要問

讓事務所賠(罰)了一萬多塊

這本來就應該是事務所要負擔員工的學習成本(說真的~並未見到貴所給這位新員工的教育訓練.而且你又講是一個沒有經驗的員工.人家問你們~你們也沒空理人家~到後來才講新人不積極???)

另外~~為什麼今天會被罰一萬多塊~~是主管問題還是一個啥都不會新人的問題

今天該資遣的是你的主管吧


對雇主來講 一個不適任的人 難道要繼續花錢讓他繼續做到退休嗎?
(愛摸魚 遇到事情就推 或者根本無法完成分內的工作之類的)

以資方的立場來說,當然是不可能讓這種人留公司

假如公司有20%~30%是這樣的人 那公司不就倒定了(認真做事情的不就變傻瓜了?)


不適任的人當然可以資遣, 問題是你要怎麼用公司的制度證明他不適任
而不是老闆口頭一句話不適任就可以資遣, 老闆不是皇帝, 在台灣開公司也是得負社會責任的
如果一句不適任就可以資遣的話, 當主管個人對你有意見, 就一句不適任就資遣你, 請問你要如何證明自己適任?
正常有制度的公司是可以拿考績, 獎逞紀錄來佐證, 拿不出來公司要自己檢討..
認真做事? 對公司認真這從來就是"自以為"
我的屬下有一些沒有能力的, 也每天沒事加班不回家, 不夠專業還常常想主導事情, 自以為認真,
但常常把錯誤的事情很努力地推往更錯誤的方向..
我知道他"自以為"認真有貢獻, 但在我這個主管的評價裡他是"不適任"的
這樣的法律其實保障的是我們每一個人, 偏偏台灣人奴性特重, 還想幫主管用"手段"處理掉公司不喜歡的人
開公司是要負社會責任的, 常常管理階級的人都了解這點, 但真正大小聲跳出來要公司處理掉不適任的員工的, 反而是非常基層搞派系的員工...而且還不了解今天我可以一句話踢掉她討厭的人..明天同樣也可以一句話踢掉他...真的很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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