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nce wrote:
看似你沒搞清楚
一例一休癥結不在加班費上
luluchen1622 wrote:
應該是您搞不清楚吧! 之前例假兩倍薪是包含原來月薪制的30分之一,號稱兩倍薪,其實只拿一倍。新制的勞動法規定是實實在在的1.5倍。
以上兩位大大
我就是認為 一例一休 問題就是在"加班費" 加上 一堆管太多的無效爛規定
有錢能使鬼推磨
平常日 1.33 1.66倍的加班費 假日 如果沒有比這個1.66倍多錢
請問會有人來嗎? 如果是你 只給你1.33 1.66 你會來嗎?
至少給兩倍加班費吧 假日上班 沒兩倍薪 我認為就是藐視台灣勞工的不合理的作法
[至少 假日加班費 要大於 平常日的 1.66倍]
例假兩倍薪 第二位大大的解釋 "例假兩倍薪是包含原來月薪制的30分之一,號稱兩倍薪,其實只拿一倍。"
就是不合理的解釋跟說法 這種給薪方式 會來的只有老闆
我們公司 本來人性化的作法 平常日加班費 1.33 1.66倍 ; 周休二日=假日(不分例休)= 兩倍加班費
被一例一休 逼得公司只好 改成 休假日 1.33 1.66倍 ; 例假日 不準上班 (因為要補一天免費的假給你 還要給你兩倍加班費 哪個老闆這麼好 會給員工 例假日來上班!?)
然後本來不用排班的 全部下去排班 因為禮拜天 還是得要有人來上班 只好分組排班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
結論: 一例一休 = 爛政策 = 找麻煩 = 變相減薪
不知道那些說這個一例一休是好的人 之前上班的公司 是多麼不人性 多麼不合法?
timeriver235 wrote:
又一個搞不清楚狀況...(恕刪)
惡魔的右手 wrote:
搞不清楚狀況的是你吧...
一例一休實施前,星期六、日在理論上都是[休息日]
是您搞不清楚!!!
來來來 哥哥我貼給你 看清楚 "舊版勞基法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之前勞基法 寫的明明是"例假"=例假日 ; "休息日"= 休假日 是這次改版才亂搞出來的 好嗎?
(新舊勞基法 去年到現在 我看了N遍)
假日 加班費 只有1倍 比平日1.33 1.66倍少 本來就不合理 本來就不應該
若您上班的公司 假日只給你一倍 不合理的加班費 你們本來就應該 出來捍衛勞工的權益
[不好意思 沒有站出來 就是您 = 奴 ]
台灣的勞工 可憐就在 低低的本薪 其他都靠獎金 靠加班費 所以 常態加班 是正常
(過勞的來源、上班摸魚、工作沒效率、工時過長 ... 問題接踵而來)
改善的根本 應該是 提高員工"本薪"
本薪高了 公司自然會限制員工加班 加強員工 工作效率
還有 我在公司 也10幾年了 所以 這次 我們也站出來 捍衛 我們現有勞工權益
要求公司 我們休假日 上班 也應該 兩倍加班費 經過一番討論
結論是 恢復 "休假日" 上班 兩倍加班費 "2017年報到的新員工除外(依勞基法)"
PS: TO Mobile管理員 : 我上上一篇 在這棟樓的文章 我指的"爛黨" 是 資進黨
請問 台灣有這個"資進黨" 這個掛名政黨嗎? 有的話 請拿出證據 沒有的話 請問您 刪個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