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485 wrote:向勞委會申訴,有案...(恕刪) 不要亂說什麼勞委會現在都叫勞動部了何況勞委會不會接受申訴好嗎以前的勞委會是接受訴願搞清楚吧試用期是合法的你舉的案例我可以猜到是因為雇主沒有明文表示試用期卻在爭議後提出試用期這當然是違法樓主寫明契約載明有試用期3個月搞清楚再談好嗎
要把妳弄走, 什麼理由都有丫..看妳要不要把事情搞大而己?業務部門主管,只是配合更上頭在演戲而己他的話不用太聽進去, 這只是更上頭要妳走而己.1.符合勞基法,該拿的拿一拿, 生完後重新找工作2.把事情鬧大,用勞資協調, 逼公司 HR 出面.
jaeasy wrote:其實我有個疑問~除...(恕刪) 在業務這塊工作快20年了.....業績達成127%能代表什麼嗎?127%只是一個帳面上的數字,但這背後還有很多不同的細節在裡面.....1.什麼樣的產品?如果是很特殊或是獨門的產品,客戶非用不可,業務就算能力弱,客戶也是會自動找上門....2.是自己新開發出來的業績?來自新開發的客戶?還是來自公司舊有的客戶?很多公司都會撥一些現有的客戶給新進的業務去"follow",這些現有的客戶可能是本來就持續有下單的...換句話說,不管換誰來做,初期的業績數字應該都會是一樣3.原本的業績目標是誰訂的?很多業務為了業績能達標,通常在訂定目標時會先打點折扣...譬如說其實原本客戶A預估可以做到120萬,但業務提出業績目標時可能只會提100萬...結果公司進了新的業務,公司把客戶A轉給新的業務承接,原先設的業績目標當然就達成了...4.有些產品會有所謂的淡旺季,第一季可能是旺季,結果業績達成127%,第二季是淡季,達成率只有70%還有其他很多不同的狀況,當然也不是懷疑樓主的業務能力,只是單看前3個月的業績達標數字,其實並不見得能證明什麼....勞動部在失業補助的相關規定中有一項是所謂的提早就業獎金,在找到新工作並做滿三個月後可以申請未領取的失業補助的一半做為提早就業獎金....譬如說失業補助可以領6個月,結果在領完第2個月後找到新工作,新工作做滿三個月後可以請2個月的提早就業獎金((6-2)/2)...為什麼不一找到新工作就可以申請?就算一領到提早就業獎金後就馬上被公司資遣,也沒資格再領取失業補助,必須再工作投保滿一年後才有資格再申請,並沒有所謂鑽漏洞的問題.....雖然法令上沒有所謂試用期的規定,但我覺得勞動部某種程度上也是認為工作滿三個月後,才能確定是否屬穩定就業....
jiang0214 wrote:法令只是規定不得歧視你在雇用時寫明工作內容跟考核要求只要他能達到就是好人才她身體不舒服無法工作達不到要求就可以用勞基法第11-1-5解雇 你提的是理想面我指的是現實面沒有交集的話,那就這樣吧…
MarcusMa wrote:在業務這塊工作快20...業績達成127%能代表什麼嗎?127%只是一個帳面上的數字,但這背後還有很多不同的細節在裡面.....(恕刪) 這理由蠻好笑的定了標準然後說這標準只是參考然後巴拉巴拉.......就算照你的說法樓主公司標準細節如何,樓主達成細節如何你又怎麼能知道,然後巴拉巴拉...........就像考試考100分就算運氣好剛好都出我會寫的你能說我只是運氣好其實怎樣怎樣,巴拉巴啦........
mariase wrote:在台灣,是把孕婦當...(恕刪) 拿著法令A公司的孕婦多我就碰過同事去生產申請留職給薪一年還兩年育嬰假的這筆錢是政府出的然後公司不補人 他的職務代理人做到要自殘了~~~!德政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