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說法才有問題吧!真不知道,台灣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你去「吃魯肉飯」表示你是消費者!不是拿錢出來開店的~~~消費者買了I Pad…就可以買到I pad原始碼,電路圖?如果你是apple,請了工程師layout電路圖…工程師離職把所有資料全部刪除………你認為這樣才是對的?這樣沒違法?……麻煩好好看就好……還要跳下來……LDS………要也要講點有道理,有邏輯的事……Jackieup wrote:這位大哥這麼說有問題...(恕刪)
大兔子 wrote:蠻同意您的說法的,寫...(恕刪) 如果是我,我會很爽快,全部都交出去,交接時還特別熱心帶接手的人,離職後若接到打電話來問問題時,我會回現在工作很忙,沒時間幫你解決這些問題,當初交接時你就要自己搞懂了,不好意思喔~
台灣的確沒有一條刑法規定撰寫程式必須留下原程式but 那是因為…此細節是由公司規範其行為要求……並無與法令互抵即可~~if 假如 公司與員工有其規範及要求…你說離職員工把上班中所撰寫出來的程式碼刪除,只留執行檔……你看會不會有事……if 假如 公司採購離職,把所有廠商資料刪除…你看會不會有事……不相信…你離職的時候就刪看看~~~ARM2402 wrote:刑事附帶民事都搬出來...(恕刪)
medwyn wrote:先確認一下你進公司時...(恕刪) 小弟第一份工作去某資訊公司,祕書要小弟簽約,當時不是很懂所以帶回家看,家父幫小弟畫了一些注意的地方,其中有一點就是所有在公司的設計產出(我忘記當時確切的內容是寫啥名辭)均屬於公司...老闆看到該條覺得是小弟對此有意見就把小弟開除了多年後曾任職於某公司負責撰文,一樣也是有相關條文,但是因為該公司會有用到本人之前所撰寫的文章,所以這次顛倒過來換小弟我直接跟主管說這東西的所有權是我自己的不屬於公司的,把這一條槓掉我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