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oper wrote:
這點有誤讓大家誤以...(恕刪)
沒有讓人誤解啊,說得很清楚
a24976440 wrote:癥結在於:退撫制度應該全面由【恩給制】全面改為【提存制】
你知道嗎??
公務人員已經更改為退休前十年還是15年的平均薪資了
別拿舊資料砲人啊
另外~為什麼勞保要設天花板
早期的勞保就可以這麼搞
都只保最低薪資,退休前幾年才更改為最高薪
公務人員的可以這麼玩嗎
如果沒設天花板
拿家庭企業來說好了
初期我都保最低額就好
最後計算的五年或是十年,我月薪更改為一百萬....





nicewawa wrote:按:「公務人員考試法於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時期便已制定,以進入中華民國公務員的高普考制度為例,原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名額是依照1947年中國各省區人口數之間的比例分配,此即分省區定額錄取制度。國民政府轉移到台灣之後仍舊實施全中國的公務人員考試制度,導致台灣本省籍錄取者佔高普考總錄取人數的比例,遠低於台灣本省籍佔台灣人口數的比例。考試院於1962年起修正考試法,典試委員會考量考試成績及需求名額等情形,訂定最低錄取標準,讓達到錄取標準的台灣籍考生依台灣省能分配到的定額數實施加倍錄取,但是人數較少的外省籍考生同樣也以相同倍數加倍錄取人數。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一人。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因此中國各省區的錄取名額雖大增,但多數省區只能從缺或錄取不足額,由此可見許多憑藉中國大陸各省區用不完定額數(各省的錄取配額)的外省籍考生,相較於台灣本省籍考生(只能共搶台灣一個省的錄取配額)錄取高普考的難易差別所在。」
『民國39年全國性公...(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