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沒人談論加班換補休這條惡法???

sai1268 wrote:
加班換補休我同意
但重點是補休規定休完的時間竟然是勞資自己協議...(恕刪)

補休規定休完的時間是勞資自己協議,但不能跨年所以時間到了沒休完要轉加班費,

很多人連新舊法的內容都不太清楚,我認為有影響的是,7休1改14休2,但7休1版本真正實施的時間也不到一年,而且這點是去年大家罵最慘的,不少人回頭又繼續罵14休2,

另外有影響的是 加班補修 這會造成很多人是非自願性的加班被補休,而這個法被臨時莫名的加入,而某立委還喊冤,我只是叫他出拳,他真的打了還多補一拳這不關我事?

輪班間隔11小時有限制的改為8小時,要知道的是不管是 輪班間隔8小時 還是11小時,這從來沒被入法,去年7休1版本時,也是被提出來沒被入法,不要說更早以前了,所以才會有先前台鐵司機輪班間隔不到6小時的新聞,所以有法源依據再這麼做就是違法,

不管是14休2、單月加班54小時還是輪班間隔8小時,這都是有條件限制下的,需申報、需勞資協議、需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才行,如果沒有都還是違法,

你一定會說那資方如果不申報,且勞資協議勞方還能說什麼,那跟有沒有這次修法有關嗎?如果現在都明文規定這樣了資方還敢違法,那以前資方就會不敢這麼做?還是以前就不違法?
ppaarrttyy wrote:
補休規定休完的時間...(恕刪)

到底是誰沒搞清楚...
新法32條之1沒規定何時結算,只有寫明交由勞雇協商
現在發現這條有問題,才說要「擬」於施行細則規範年度結算
施行細則修正前都是不限期,直到天荒地老都不違法

另外別再提這個動議是誰提出的來轉移焦點比較好,稍微查一下就很清楚
原先版本加班依1.33、1.66加成算補休,結算由勞雇協議,另有寫明未能議定由勞工排定
修改後通過的版本則改為1:1換補休,結算仍由勞雇協定,刪除未能議定時的但書
原本是為了改掉1:1加班換補休,成本低於發給加班費,且授權勞工可無須經雇主同意排定補休
修改後變成是確立讓加班換補休成本低於發給加班費,勞工排定補休時間必須經由雙方協議
到底哪個版本比較惡搞很明顯

輪班間隔11小時前次修法已入法,但尚未實施
新法未實行即再次修法,足以顯現當時立法之草率

審核機制也是別再提了,事業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通過後,企業即可實施
高雄市勞工局表示,不管是輪班間隔降至八小時、加班上限彈性調升或特休遞延,
只要雇主將勞資協商後的內容送勞工局備查,就會尊重雇主經營管理權限。

以前不給加班費重罰兩萬,現在不給加班費只要給補休就好了,反正結算無限期
修法後都合法化了哪來違法的問題
ppaarrttyy wrote:
補休規定休完的時間是勞資自己協議,但不能跨年所以時間到了沒休完要轉加班費,


新版的就是勞資協議界定期限沒有明訂不能跨年

ppaarrttyy wrote:
另外有影響的是 加班補修 這會造成很多人是非自願性的加班被補休,而這個法被臨時莫名的加入,而某立委還喊冤,我只是叫他出拳,他真的打了還多補一拳這不關我事?


蔣萬安的版本是依加班"加成比率"換休
未休部份資方"年底"需結算為加班費發給
民進黨接受後卻"修成"現在版本一比一與勞資協議

看不懂你的評論有吻合到該情況

修法內容是民進黨主導被罵就推別黨來坦
還真是有夠"負責"


ppaarrttyy wrote:
另外有影響的是 加班補修 這會造成很多人是非自願性的加班被補休,而這個法被臨時莫名的加入,而某立委還喊冤,我只是叫他出拳,他真的打了還多補一拳這不關我事?



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及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

加班換補休並不是某蔣姓立委的提案。
上面連結自己看,裡面有發文日期。
我們偉大的勞(資)動(本)部早就函釋加班可以換補休並不違法,不要再亂帶風向了。

某蔣姓立委提的是"勞工加班換補休,應依工資加成的比例換算,若最後仍無法休畢,應折算工資。"
那是基於我們偉大的勞(資)動(本)部函釋"加班可換補休"而做的提案。
但最後還是被某黨改成以1:1比例換休,還被冠上提案"將加班換補休"的罪人。
只能說某蔣姓立委還太嫩了。



miamivice wrote:
蔣萬安的版本是依加班"加成比率"換休
未休部份資方"年底"需結算為加班費發給
民進黨接受後卻"修成"現在版本一比一與勞資協議

看不懂你的評論有吻合到該情況

修法內容是民進黨主導被罵就推別黨來坦
還真是有夠"負責"



ppaarrttyy wrote:
輪班間隔11小時有限制的改為8小時,要知道的是不管是 輪班間隔8小時 還是11小時,這從來沒被入法,去年7休1版本時,也是被提出來沒被入法,不要說更早以前了,所以才會有先前台鐵司機輪班間隔不到6小時的新聞,所以有法源依據再這麼做就是違法,


去年勞基法輪班間隔沒被入法?你確定你看得是台灣勞基法?

ppaarrttyy wrote:
你一定會說那資方如果不申報,且勞資協議勞方還能說什麼,那跟有沒有這次修法有關嗎?如果現在都明文規定這樣了資方還敢違法,那以前資方就會不敢這麼做?還是以前就不違法?


對,以前違法的現在可能還是違法,但是政府讓一些違法的有管道合法,別忘了這是「勞動基準法」,全世界也只有台灣的勞基法會愈修對資方愈好。
勞基法要對資方好,我沒意見,時代在進步,也許會有過時的條文,所以修法合理,
但要給資方增加一些好處,就要放給勞方一些好處,而不是全部條文一面偏向資方。

再者,回到最原始的提案目的,讓勞工有加班領取加班費的可能,
有誰能說說這套法是怎麼讓勞工有加班領取加班費的可能,尤其在台灣97%的中小企業。

ppaarrttyy wrote:
補休規定休完的時間是勞資自己協議,但不能跨年所以時間到了沒休完要轉加班費


錯,時間限制由勞資協議,所以可以無期限,並沒限制年度要結算。

先進先出還是後進先出也沒講,

20歲薪資3萬6,60歲薪資7萬2,離職時跟你說那些積假是早期積的,

就算不是後進先出,今年先休去年積的,前年以前的有空再休,

以1小時200元給,40年3%物價成長,40年後大概只值60。

mariase wrote:
新法32條之1沒規定何時結算,只有寫明交由勞雇協商
現在發現這條有問題,才說要「擬」於施行細則規範年度結算....(恕刪)

佉律條文: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即使勞動部於施行細則規範年度結算
施行細則的法律位階,仍低於勞動基準法本文

日後若勞資訴訟
勞方會勝訴?
勞動部哪來的信心啊??

現在有很多企業都這樣,規定是規定,反正上有政策下就找對策

givegood wrote:
現在有很多企業都這...(恕刪)

當然 員工要檢舉也不是每個都敢檢舉
凹一百個員工 1個檢舉他還是賺99個
勞資協商?笑話
ufo000 wrote:
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及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
加班換補休並不是某蔣姓立委的提案。
上面連結自己看,裡面有發文日期。
我們偉大的勞(資)動(本)部早就函釋加班可以換補休並不違法,不要再亂帶風向了。


那不是法律的提案現在是在說這次的修法內容

而那個函釋是依據以前的勞基法解釋
要  旨: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
重點在與法所不禁-法律沒有禁止
法律並沒有規定可或不可允許地是主管行政機關

ufo000 wrote:
某蔣姓立委提的是"勞工加班換補休,應依工資加成的比例換算,若最後仍無法休畢,應折算工資。"
那是基於我們偉大的勞(資)動(本)部函釋"加班可換補休"而做的提案。
但最後還是被某黨改成以1:1比例換休,還被冠上提案"將加班換補休"的罪人。
只能說某蔣姓立委還太嫩了。


至於他是基於什麼而提案你應該問蔣立委本人比較正確
假如是你只是個人推想後代替他發言這可能就不妥當了
至少就表面上來看他的版本比以前函釋跟通過的版本還優
舉手輸人就是輸這是應該
但至少有試圖比某些人出張嘴照顧卻挖洞背叛還好的多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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