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oyo wrote:
網路上找到的
http://www.hr.org.tw/qaView.asp?id=3560&classType=1
勞動契約】資遣孕婦與一般人員有無不同 2008/12/25
Q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需做人力精簡,其中有1名是孕婦,想瞭解資遣孕婦跟一般人員有沒有不同,要補2個月的產假薪資嗎?或其他需要注意的相關法令?謝謝!(預計97.12.底資遣,預產期98.2.底)
A
資遣孕婦雇主必須注意不得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雇主除必須必須證明係業務緊縮外,更需舉證解僱標準非因當事人懷孕之因素,如能再能提出曾提出轉換工作之機會,但當事人拒絕,或證明完全無職缺可供留任,會更完美。
你是?老闆資方?
落井下石?
後段文章看完沒?
tracer1000 wrote:
別把事情想得太簡單
只要勞方提出轉換的工作是降職,是惡意安排之工作逼其離職 (理由可以百百種)
看你還完不完美
證明無職缺? 這種資方要玩,太容易了吧
勞工局有那麼蠢嗎?
公司不需要會計? 一懷孕就不缺會計了?
其實玩法都是人想出來的,我就說了勞基法漏洞很多
真要玩法,勞工不見得會輸,所以勞資雙方要秉持良心善待對方
我拿個比方好了,有些大公司很惡劣趕貨完畢就分批逼你走人(沒給資遣費)
以前的玩法員工調來調去(現在不太可能)
60個員工同時被逼走
你說這60個員工組自救會或工會抗議?集體協商或集體提告?
其實我覺得都不用,60個分別對公司提告成60個案件,不給勞工局與法院整合成集體訴訟
60個人分成個案跟勞工局請款律師訴訟費60次
公司要協調60次被告要出庭60次,這樣無形中對公司或勞工局法院都是一個無形的壓力
當然這60個要提告要有技巧時間要輟開,也要拒絕勞工局合併案件堅持自己個案處理
公司光請60次律師打官司就受不了了
一個案件律師費用5萬X60次也是個不小的數目
不過這只是我的構想,我想應該不可能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