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nman wrote:您還活在20年前的日子嗎?好多日子早就不是國定假日了...(恕刪) noisegirl wrote:我記得從很久以前開始...很多"國定假日"都已經改成"只紀念不放假"了...如果你參考人是行政局發布的行事曆 上面會寫得更清楚~..(恕刪) 人事行政局發布的行事曆, 規範的是公家單位,勞工休假依據的是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也就是說, 以一天工作8小時來看, 其實我們是應該要隔週六休假,另一週的週六要來上班4小時的. 那大家有隔週六來上班嗎?想想為什麼後來有實施週休二日制度吧~ 每個月會少8小時的工時,是從哪裏補過來的?如果隔週六有來上半天班, 卻沒有照樓主講的法定的國定假日來休假,才有違反法規的問題....(真的有公司是隔週六上班, 國定假日放假)我也知道有公司是直接就週休二日制(優於勞基法規定),每週工時40小時.法定的國定假日是照休或折算為特休或是拿來補一般因為彈性放彈而要補班的上班日(也就是假跟大家一起休, 但不必補班).另外, 經濟力跟休假時數真的一點關係也沒有...
bluesystem wrote:如果隔週六有來上半天班, 卻沒有照樓主講的法定的國定假日來休假,才有違反法規的問題....(真的有公司是隔週六上班, 國定假日放假)...(恕刪) 勞委會的解釋令是雙週工時 84 hrs 者, 顧主就要給假, 不一定要隔週休
winsonatmob wrote:勞委會的解釋令是雙週工時 84 hrs 者, 顧主就要給假, 不一定要隔週休 這應該是補充解釋吧~ 也就是雙週工時不得超過84hr, 怎麼作, 怎麼休, 勞資雙方自己去在勞基法規範之內協議(算勞動契約的一部份吧?)例如什麼做二休一之類的...站在資方的立場, 雙週工時84小時拿來當成勞動契約中工時的計算基礎也不為過吧?最簡單的算法就是隔週休, 早年我也有遇過每天工時多二十分鐘, 就不用隔週星期六來的.不過如果公司每天的工時是8小時的話, 那每個月會少掉8小時的上班時間沒錯.我出社會比較久一點, 記得原本勞基法規定是雙週工時88小時, 也就是每週44小時(星期六上半天班),後來實施週休二日後才修正變成雙週工時84小時, 然後拿一些國定假日的時間去把因為週休二日少掉的工時給補足, 變成現在的週休二日的情況.也有人笑這是「假」週休二日...真正不守勞基法的是像責任制, 工時超時(像服務業最多, 一開始就告訴你一個月要排什麼270小時, 加起來是超過勞基法規定的)這個就什麼休假怎麼算的要嚴重多了.
一些本來沒有,後來才有政策的執行不都來自於選舉支票嗎...很多事情民間若是百分之百執行那有些行業真的不用賺錢,也不用跟別人競爭了,就像那些退休後來有年終獎金的一樣....改天如果學別人周休三日可能會更慘...
剛好找到一篇問與答給大家作參考, 原文在此:http://home.cityfamily.com.tw/disc/2005/disc-cont.asp?sno=F0429T000011&year=2004&no=1&todo=by_un&keyword=jason3110其中的這一段有寫:Q2:新舊制對於某些例假日,原本有休假,而新制因為工時較少,所以沒有休假的日子,有那些天?A2: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有列舉應放假之紀念日,雖然工時修正為兩週84小時,勞基法施行細則並沒有修正;因此正常來說,所規定應休假之紀念日還是要放,與新制舊制沒有關係。目前業界所採行的休假放式是比照公務員的週休二日方式,而公務員應放假的紀念日是人事行政局規定的,每年都不一樣,跟勞基法也沒有直接關係。因為週休二日優於勞基法,因此一般採行週休二日的企業,都可比照公務員的休假方式,除了五一勞動節一定要放假外,一般公務員沒放假的紀念日也都可以比照公務員只紀念不放假。所以照公務員休假的方式(五月一號還多一天休假)是優於勞基法的休假方式了.我自己的觀念, 凡事還是要去追求一個答案, 一個道理, 不管你能不能接受或認不認同你找到的答案,至少多知道了一樣東西. 如果只是上網抱怨講一些五四三的, 那不如把時間拿去睡覺, 或上網看看美女圖還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