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gerliu wrote:
曠職是可以火了你還不...(恕刪)
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樓主有說,是 1/29 & 30 日請假,
未達勞基法的規範終止勞動契約的標準,
何來被火之說??
況且,如果認為被火就可以不用付錢,
肯定是錯誤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