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變曠職?墾請個位大大賜教!!!

不管是什麼假別,需要 "老婆的在職證明" 就很怪.老婆上不上班關公司啥事,老婆沒上班就不准請假嗎,真是莫名其妙.

dduunnkk wrote:
不管是什麼假別,需要...(恕刪)
..

真沒道理的要求!

我要證明我老婆有上班,所以我才可以請假處理家事??

你沒反問公司要不要把老婆的爸媽,跟你的爸媽的在職證明一起申請?
tigerliu wrote:
曠職是可以火了你還不...(恕刪)


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樓主有說,是 1/29 & 30 日請假,
未達勞基法的規範終止勞動契約的標準,
何來被火之說??

況且,如果認為被火就可以不用付錢,
肯定是錯誤的認知!!

Aboutforty wrote:
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恕刪)


我說被火的意思是曠職可以成為被火的要件,但我可沒說樓主這樣就可以被火了歐。

另外關於被火可以不用付錢這件事,你不要只看到十二條而已,要看就把所有的都看完: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在第十八條中有指出來如果是因為第十二條被火的可是無法跟雇主拿資遣費的,且該被開除之勞工,亦不符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非自願離職」的要件,故亦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tigerliu wrote:
我說被火的意思是曠職...(恕刪)


大哥,
你寫的情況與樓主無關,
這樣的回答對樓主有啥幫助??

樓主已經誠心發問了,
要不要寫一些對他有幫助的事,
這樣好像比較好??

Aboutforty wrote:
大哥,你寫的情況與樓...(恕刪)



那這樣這位仁兄你之前反駁的的好像也對樓主沒啥幫助啊?
人家討論勞基法條款來說明礦職被解雇是真的無法請領工資
這也是讓大家對類似案例和條款多一些了解
何來沒幫助之說?

Aboutforty wrote:
不太懂耶,
一般公司事假 = 無薪,
曠職 = 無薪,
有什麼差呢??

難道樓主你公司規定曠職要扣薪??
這樣就要向勞工局申訴了!!..(恕刪)




這位大大你寫得就很有幫助?

我第一個回應只是在說明你不解的曠職跟事假的差異在哪,因為曠職超日數他可以很正當的火了你,但你有好好的請事假他可是拿你沒轍。

而第二個回應是因為你的回覆對於什麼情況有資遣費可以領什麼情況不能領的理解有誤,所以我覺得必須要說明一下才不會讓之後有看到這篇的人認為,只要雇主火了我不管什麼情況就一定要給錢就對了的這種誤解。

至少我在第二篇有提出正確的法規,那大大你po的這幾篇對樓主又有何幫助呢?


tigerliu wrote:
這位大大你寫得就很有...(恕刪)


樓上的兩位,
我想如果發言,
不是針對樓主的問題作回答,
或是對樓主的情況有所幫助的話,
就不需再回應了!!

為此,
讓各位覺得觀感不好,
個人在此致歉,
也不再對此話題有所回應,
謝謝兩位的指教!!

2. 家庭照顧假

(1)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5人以上企業適用。

修法後:所有企業都適用。

3. 勞工請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僱主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考績、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可處1萬到10萬元罰鍰。

4. 勞工諮詢或申訴專線0800-085151。

電話也給你了
打電話去諮詢一下吧
謝謝各位的建議和告知!小弟謝謝各位!事情已圓滿落幕了,最後附了老婆的勞保資料和小孩的診斷証明書,算是安全過關了,另外小弟和公司並沒有不愉快,只是也被刁了,小弟公司算是台灣有名的娛樂業台中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